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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10K/2024-32801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10 09:2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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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加强嵊泗县境内大桥的运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大桥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大桥畅通、保护大桥环境,确保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好,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嵊泗县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主要包括四章二十二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依据。(二)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大桥的养护、使用和管理活动。(三)规定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通行的车辆、船只、行人和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四)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非法占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五)明确了本办法中所指的大桥适用范围。(六)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大桥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各自职责,应当协助县公路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大桥养护:(一)县公路管理部门应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巡查工作,保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并对桥梁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修复,监督管理大桥养护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二)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视和检测,定期对大桥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三)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发生泄漏、散落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部门。(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有损于大桥安全、整洁、畅通的活动。(五)规定有以下行为:安装、维修供电、通讯、供水等公共设施;进行打桩、挖掘、爆破、顶进等作业和明火作业;设置广告、构造建筑物;使用桥孔和附属设施;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安全的行为。应当先向县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影响车辆、船只通行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或海事、港航监督机构等相关监督机构的同意。(六)规定造成大桥损坏的,责任者应当立即报告县公路管理部门,并接受现场调查。
第三章 通行管理:(一)过桥车辆和船只,应当遵守大桥交通标志、标线、航标所示的车道、航道通行。(二)通过大桥的车辆禁止下列行为:转弯、掉头;试刹车、倒车;停车、超车、超速行驶;下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三)规定有明显“跑”、“冒”、“漏”、“滴”现象的车辆;超过大桥限载标准(汽车-20级、挂车-100)的车辆;运载石子、沙、煤、土、垃圾等未经密闭处理的车辆;装载超长、超宽的车辆禁止上桥通过。(四)规定轮式专用机械、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上桥。确需过桥的,经县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五)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手续和道路危险物品运输手续。(六)行人过桥应靠右侧人行道行走,禁止横穿桥面或在机动车道行走,学前儿童过桥必须有成人带领。(七)海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桥桥下设计净空高度和船舶、设施高度,结合船舶吃水和当时潮位,控制船舶、设施从桥下安全通过。(八)大桥因养护、维修、气候影响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车辆通行或船只通航的,分别由公安机关或海事、交通港航监督机构实施交通管制。
第四章 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自2011年10月8月其实施。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嵊泗县公路段
联系方式:0580-559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