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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5-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7
政府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
2018-05-11
嵊党政办发〔2018〕65号
LSSD01-2018-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8-05-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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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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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关于加强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实施办法
为统筹全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规范控制道路开挖行为,加强县域内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因地制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全县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成立县域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协调多方联动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国网嵊泗县供电公司、电信嵊泗分公司、移动嵊泗分公司、联通嵊泗分公司、嵊泗华数公司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域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协调多方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规划及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管线路由网络和资料库;根据道路现状,不断完善地下管线建设规划;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建城区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协调县域内公路路下管线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本乡镇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
(三)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电信、移动、联通等各通讯营运商、国网嵊泗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三、为避免道路反复挖掘,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道路同步进行。
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项目实施主体应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在项目立项之前书面函询各管线主体单位,各管线主体单位应在收到函询的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书面函询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地下管线函询意见作为规划许可的一项内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本年度的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规划许可;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
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城建计划,遵循县域地下管线建设服从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进行规划审批。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规划。
六、新建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落实各类地下管线预埋。在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区内新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宜优先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设施。
七、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交付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地下管线随意挖掘道路。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交付后五年内,不得因扩容升级等原因随意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报县政府批准并提前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杜绝随意挖掘道路现象。
八、县发展和改革局在每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中,对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项目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凡涉及道路开挖内容的项目要谨慎对待。
九、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道路计划建设方案和详细规划方案(应包含各类管线综合规划和建设);方案应在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协调多方联动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内征求意见,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必须一并考虑,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
(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
(三)向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四)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所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五)督促和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十、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道路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按照道路和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道路详细规划,向地下管线各权属单位提出年度建设的各管线路由,同时抄送道路建设单位;
(三)依据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履行道路及地下管线的规划审查,审批手续;
(四)规划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放线、验线和统一格式要求实测后,录入管线信息系统,确保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更新。
十一、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工期要求;
(三)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十二、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批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提供详细的施工占道方案报消防、交警等部门。公示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好建设、改造工程中安全生产工作;
(四)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防、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保护错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理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十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必须进行规划验线、竣工测量和规划验收。
十四、改建、扩建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城市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提请工程施工备案,并提交占道申请,批准后才能占道施工。
十五、改建、扩建道路及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进场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等必须按照各自管理职能,在第一时间实地监督检查。
十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人防办、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七、为保障地下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建立以下惩处及监督机制:
(一)由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地下管线工程不能与新建道路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并报县政府;
(二)因相关部门工作不力,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不能与道路同步建设改造的,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三)因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延误工期,导致城市地下管线与道路不能同步建设改造的,将该企业纳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公布。
十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