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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74

  • 主题分类:

    政府工作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8-29

  • 文号:

    嵊党政办发〔2018〕138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18-00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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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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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领域市场秩序,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遏制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嵊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名单管理办法,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进行依法从严处理的一种管理制度。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违约失信的行为。

第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罚和日常检查等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处罚和日常检查等工作。

项目单位做好不良行为的收集、上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罚。

县委县政府督考办对县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单位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条  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10分、5分、2分、1分四档记分。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勘察(含见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如下:

(一)主要结论严重错误的,记10分;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记10分;

(三)允许其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记10分;

(四)重要成果缺失的,记5分;

(五)缩小勘察范围的,记5分;

(六)降低勘察等级的,记5分;

(七)勘察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上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

(八)报告签署不规范的,记2分;

(九)不参加施工验槽及相关验收的,每次记2分;

(十)图、文、表表述有明显错误的,记1分;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每延期1个月,记1分;

(十二)其他不良行为的,酌情记分。

第七条  对设计(含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如下:

(一)提供虚假意见的,记10分;

(二)主要结论严重错误的,记10分;

(三)设计原因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记10分;

(四)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记10分;

(五)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记10分;

(六)擅自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涉及投资额占比10%或绝对值500万元及以上的,记5分;

(七)与施工单位串通,造成政府损失200万元及以上的,记10分;200万元以下的,记5分;

(八)允许其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记5分;

(九)重要成果缺失的,记5分;

(十)设计漏项涉及投资额占比10%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

(十一)设计原因引起设计变更的,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上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

(十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记2分;

(十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每延期1个月,记1分;

(十四)其他不良行为的,酌情记分。

第八条  对招标代理(含造价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如下:

(一)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记10分;

(二)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记10分;

(三)造价文件有虚假意见,涉及投资额占比10%或绝对值100万元及以上的,记10分;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下且绝对值100万元以下的,记5分;

(四)造价文件应套未套定额或未采用信息价的,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上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投资额占比10%以下且绝对值200万元以下的,记2分;

(五)工程量计算错误,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上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投资额占比10%以下且绝对值200万元以下的,记2分;

(六)造价文件缺项漏项,涉及投资额占比10%以上或绝对值200万元以上的,记5分;投资额占比10%以下且绝对值200万元以下的,记2分;

(七)造价文件定额套用错误,涉及金额每20万元的,记1分,每个项目最高记分为5分;

(八)允许其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记5分;

(九)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的,记5分;

(十)造价文件签署不规范的,记2分;

(十一)造价文件编制阶段,未踏勘现场的,记2分;

(十二)接受相关利益人可能影响业务公正开展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每次记2分;

(十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提交成果文件的,每延期1个月,记1分;

(十四)其他不良行为的,酌情记分。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如下: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内的,记10分;超出3人的,每超出1人,记5分;

(二)将承包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记10分;

(三)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的,记10分;

(四)出借或借用资质的,记10分;

(五)施工单位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涉及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记10分;50万元以下的,记5分;

(六)与他人串通牟取利益,造成政府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记10分; 50万元以下的,记5分;

(七)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记10分;

(八)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安全防护品或者偷工减料等,每次记5分;

(九)超越资质范围或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记5分;

(十)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安全防护品或者偷工减料等,每次记5分;

(十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工程技术标准的,涉及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记5分,200万元以下记2分;

(十二)未落实环保、水保等措施,记2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记5分;

(十三)未按约定签订施工合同或进场施工的,每延期15日,记2分;

(十四)施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未提供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的,每延期15日,记2分;

(十五)未按合同约定提交(或补正)结算资料的,每延期1个月,记2分;

(十六)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记2分;

(十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现场管理人员到位率低于合同约定,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的,每次记1分;

(十八)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1个月,记1分;

(十九)其他不良行为的,酌情记分。

第十条  对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分如下:

(一)转让监理业务,记10分;

(二)允许其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记10分;

(三)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记10分;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阻止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或者偷工减料等,未履行监理职责的,记10分;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涉及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记5分;50万元以下的,记2分;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3人及以上的,记10分;3人以下的,记5分;

(七)工程签证时,不履行监理职责,造成签证不规范或内容依据不足的,每单签证记2分;签证内容不实或不当,涉及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记10分;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记5分;50万元以下的,记2分;

(八)接受相关利益人可能影响业务公正开展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的,每次记2分;

(九)项目监理人员到位率低于合同约定的,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的,每次记1分;

(十)其他不良行为的,酌情记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之外的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分,由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发现责任主体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信息、资料收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同时抄送县委县政府督考办。

第十三条  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建设活动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或者群众反映、项目单位上报的不良行为,会同县发改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必要时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顾问协助认定。

不良行为的认定属于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职责范围内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联合书面函告,并抄送县委县政府督考办。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之前,认定部门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事实,接受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责任主体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责任主体陈述和申辩后,认定机构确认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无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责任主体。

第十五条  县属有关部门需要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认定后及时处罚;

县属有关部门记录和查处的不良行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县委县政府督考办、县发改局,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对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汇总,每季度由县信用办推送至信用共享平台;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不良行为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进行索赔。

第十六条  根据记分情况,实行黑名单一、二、三级记录,

责任主体一年内记分达到10分但未满20分的,列为一级黑名单;一年内记分达到20分或同一项目承接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列为二级黑名单;连续两年每年记分达到20分,列为三级黑名单。

第十七条  一、二、三级黑名单记录期分别为半年、1年和3年,记录期自黑名单公布之日起算。在“黑名单”记录期内,县属各部门、各乡镇、国有企业等单位不得将工程建设相关业务交由其承接。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应当在每年1月15日之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前一年度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进行汇总、记分,并提出黑名单的建议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县发改局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予以公布。责任主体因同一不良行为被上级部门列入上级黑名单的,记录期可以折抵。

第十九条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记录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县发改局应将其从“黑名单”中除去,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主动报告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相应的免责处理。

项目单位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隐瞒不报、徇私舞弊或将相关业务交由黑名单记录期内责任主体承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属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查处不良行为和记录黑名单过程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个人投资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出现不良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