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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3-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59569154C/2019-26836
综合政务
县政府办公室
2019-03-2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3-2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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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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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为加强全县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一、景观照明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造景为目的照明。含美化亮化城市、丰富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建(构)筑物照明、公共场所夜景照明、节日灯饰照明以及商业宣传、经营性商业设施照明等。
二、明确职责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全县城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城投、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管理工作。
2、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和建(构)筑物产权人都有按本办法设置、维护景观照明设施的义务和权利。
三、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维护
1、城市景观照明应编制专项规划,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分步实施。
2、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和维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相关程序委托专业维护作业单位实施维护作业,并落实定期、不定期检修,排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非政府投资建设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产权人负责,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属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要节点范围内且应当需纳入统一管理和维护的,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与产权人协商同意后,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维护,无需办理资产移交。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