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65J/2020-2831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65J/2020-28313
城乡建设(含住房)
县住建局
2020-06-24
嵊建设〔2020〕15号
LSSD16—2020—0001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20-12-18 16:5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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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力度,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遏制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违约失信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嵊泗县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力度。通过对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动态管理,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 嵊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项目负责人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嵊泗县行政区域所有已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质安监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重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现场到位履约情况,建立奖罚制度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严肃合同有关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对监理职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施工合同要求加强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到位履约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进行现场管理班子配备,项目开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履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九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属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上报县住建局核准备案后可以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实行工程项目现场钉钉系统考勤签到制,建筑业管理科(质安监科)具体负责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钉钉系统考勤签到记录统计,每月对检查情况以末位淘汰的形式在考勤群里公布,并抄告施工企业,公布比例不少于需考勤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钉钉系统考勤实行奖惩考核制,每个工程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以申领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到办理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截止。项目负责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每日到位履职时应进行钉钉考勤签到,签到时间为每日7:00---17:00任一时间。
第十二条 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考勤连续六个月内累计三次被我局通报的,我局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发文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罚。并将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办理中止施工或终止施工的,按要求在我局备案,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项目负责人仍将继续考勤。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钉钉系统考勤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处,我局将根据《嵊泗县建设工程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到位履约情况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创优评杯、年度考核、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等各项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检查发现到位率较差的项目负责人,除作出规定处罚外,并对其所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工程。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