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0
政务综合类
县政府办公室
2018-11-13
嵊党政办发〔2018〕177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16:5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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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嵊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健康平稳持续发展,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促进银企之间协作和互信,确保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规范运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保障其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县财政筹资专项设立,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我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短期融资的需要。
第四条 成立由县领导、县人行和县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资金筹措、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嵊泗县宏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为应急转贷业务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与合作银行联系沟通、资金拨付、转贷资金回收、资金追偿等工作。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取得金融机构续贷授信且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在嵊泗县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1.企业有良好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
2.符合我县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支撑作用的新兴产业。
3.符合我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导向、具有一定的行业引领作用的创新型产业。
4.能解决民生、扩大再就业的行业。
5.其他符合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等。
第六条 企业每次申请的资金额度最高为2000万元,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第七条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申请的程序及资金拨付。
1.企业应提前十五天向承办机构提出使用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合作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同意企业转贷的意见。
2.承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对转贷金额300万元以上的报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批准;对转贷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报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批准。
3.承办机构与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或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的批复材料后,承办机构将资金转入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合作银行负责督促企业及时还贷。
4.企业在办理新贷款发放手续前,将收款人为承办机构的转账支票交于承办机构。合作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新贷款发放给申请企业,并将转账支票连同借款借据一起办理入账手续,以监督申请企业将资金及时归还给承办机构。
第八条 中小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收费标准。
收费实行分段计算方式,使用时间在十五天(含十五天)内的,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以日计收。十五天以上的,超过日期按当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以日计收。
第九条 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风险控制。
1.企业在签订短期融资协议前,须向承办机构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该借款只用作企业转贷之用,并同意承办机构及合作银行对其账户进行监管。
2.合作银行同意企业转贷申请后,不得随意变更,并在放贷前预先告知承办机构,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通知承办机构,并向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3.承办机构要做好中小企业使用短期资金的前期调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全程跟踪每笔转贷资金的进出,确保资金安全畅通。
第十条 承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档案,统计相关数据,定期向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取消短期融资资格;构成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向承办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
2.拒绝接受承办机构对其转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
3.企业得到短期转贷资金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得到银行贷款后不及时归还承办机构而挪作他用的。
4.企业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应急转贷资金借款利息的。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在等待银行转贷期间,发生重大事件致使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或因企业自身信誉及资质原因导致转贷不成功的,企业必须优先偿还短期转贷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办机构应制定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告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承办机构收取的利息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定期对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嵊泗县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转贷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