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33L/2021-28225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菜园镇
 生成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33L/2021-28225

  • 主题分类:

    渔业

  • 发布机构:

    菜园镇

  • 成文日期:

    2021-06-10

  • 文号:

    菜政发〔2021〕34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A-2021-00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嵊泗县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09:4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菜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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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渔业安全管理服务站及相关单位:

现将《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菜园镇生计渔船纳规申请审批表

附件2:菜园镇生计渔船新增申请审批表

附件3:菜园镇生计渔船更新申请审批表

附件4:菜园镇生计渔船注销申请审批表

附件5:菜园镇生计渔船拆解照片

菜园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生计渔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镇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活问题,依照《嵊泗县涉渔海上小型船舶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生计渔船的核准、运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计渔船,是指在本镇辖区内确因生计所需,以海钓活动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小型船舶(含泡沫材质)。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所有人必须具有本镇户籍或持有本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船舶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

(三)船舶须经菜园镇与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适航审定小组认定,具备适航条件。

第三条 生计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镇、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不得新建、更新、购买生计渔船。

第四条 镇渔农办依法对生计渔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生产海域、对生计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批生计渔船的更新、买卖等行为及登记、审批、注销等工作。

镇派出所、镇司法所、镇综合安全管理中心、县海洋行政执法中队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生计渔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全镇的生计渔船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注销一艘、允许新增一艘,且只允许一户一船。生计渔船纳规、新增、更新、注销必须经村社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同意。

生计渔船实行统一颜色标识、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镇渔农办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嵊菜钓临XXXX”。

第六条 现有生计渔船或新增生计渔船必须由所有者提出纳规申请,填写《菜园镇生计渔船纳规申请表》,报所在村(社)社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纳规。

申请纳规生计渔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生计渔船纳规申请表;

(三)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5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四)船舶、人员相关保险证明或相应承诺书。

(五)村社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生计渔船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菜园镇生计渔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社)社进行审核,并报镇政府进行审批。若未经审批擅自更新,或更新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报批前须由村社及渔管站负责监管,先完成原生计渔船拆解(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然后方可动工新建,拆解、建造须在村社统一指定地点。

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更新建造过程中,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村社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生计渔船所有人不再从事生产作业的,可自行向菜园镇渔农办办理生计渔船注销申请。生计渔船所有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对其生计渔船进行自动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生计渔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应建立生计渔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生计渔船所在村(社)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在村(社)、渔管站负责生计渔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生计渔船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生计渔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生计渔船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生计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计渔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5-6级阵风7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编组生产,必须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在夜间出海生产,如若违反,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渔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生计渔船活动区域仅限于菜园镇属地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须安装通导定位设备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超风力、超区域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条 已纳规的生计渔船,如所有人已从事其它行业等不符合纳规条件的事项,将取消纳规资格,收回船号,渔船视为“三无”船舶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生计渔船存在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生计渔船资格,注销船号,并依照相关渔业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一)船体外部没有统一标识,或擅自更改、破坏船牌号;

(二)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通导定位和消防救生设备,或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三)单船作业人员超过2人,或船上作业人员不具有有效资格证书;

(四)将生计渔船租借他人使用,或存在挂靠行为;

(五)从事捕捞生产、休闲渔业、非法载客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二条 生计渔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维修后的废弃物必须自行清理;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 生计渔船在陆上摆放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取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渔农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菜政发〔2021〕34号菜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菜园镇生计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