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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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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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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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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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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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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制订《嵊泗县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工作部署:

(一)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2021年7月26日、8月11日,省委书记就我省电动自行车安全作出重要批示:“7·18杭州电动自行车起火,致车上父女严重烧伤是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多发造成社会面关注的重要事件,要以百姓安全感提升为目标,切实查找其中的问题及根源,从加强监督的角度提出针对性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要成立专班,以改革开路,破解难题”。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批示后,坚持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全力打造数字化应用“浙江e行在线,并迅速组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专班。9月28日,分管副省长主持专班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方案》。10月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省公安厅召开试点部署会。2021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浙委办发〔2021〕86号),通过开展全省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探索“一码统管、以芯智控”的数字化治理模式,依托“浙江e行在线”数字化平台,推动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充停、维修到回收全生命周期流程再造和制度重塑,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降低电动自行车交通、消防安全事故数和伤亡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将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集成改革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平安浙江”建设考核内容,要求各地出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集中换购政策、回收处置,推动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2022年2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置换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地组织的淘汰置换活动于9月底基本结束。

(三)我县已经于2020年12月率先启动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印发了《嵊泗县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方案》(嵊政办发〔2020〕52号),明确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总量,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回收、行车、停车秩序”的总目标,并出台了提前淘汰回收鼓励政策《嵊泗县备案非国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回收鼓励补贴规定》(嵊政办发〔2020〕58号)。实施一年多来,已经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1800余辆,占总数的10%左右,随着2022年12月31日淘汰时间的临近,还需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提前淘汰。

二、制定依据

《方案》主要依据为《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86号)。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内容为四部分: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6月底,完成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总量的50%;9月底基本完成淘汰置换。

(二)淘汰置换车辆界定: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未满7年的以及使用超过7年的非国标电动自行车。

(三)具体举措:一是动员部署,摸清底数。二是宣传发动,营造氛围。三是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四是政策配套,强化保障。

(四)淘汰置换流程。利用“浙江e行在线”应用平台,全程线上实现车辆置换注销。

四、制定过程

《方案》由县市监局起草,经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五、实施日期

《方案》自2022年4月1日发文之日起施行。

咨询人:杨炳杰       咨询电话:15268036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