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据此我县出台了《嵊泗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嵊党政办发〔2015〕161号),原《嵊泗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嵊政发〔2013〕22号)决定予以废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嵊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嵊政办发〔2004〕104号)主要内容与浙财社〔2017〕26号文件转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现决定予以废止。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