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3762/2022-28540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黄龙乡 |
生成日期 | 2022-07-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3762/2022-28540
农业、畜牧业、渔业
黄龙乡
2022-05-16
黄政发〔2022〕12号
LSSD99E-2022-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7-18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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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黄龙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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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生计渔船管理,消除和杜绝钓渔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我乡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生计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生计渔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生计渔船。
生计渔船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或持有本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的居民。申请生计渔船所有者须为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民,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非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不得新建、更新、购买生计渔船。各行政村在对生计渔船申请时要把好关,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条 生计渔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四条 乡渔农办依法对生计渔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钓鱼海域、对生计渔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批生计渔船的新建、更新、流转等行为及登记、审批、注销等工作。
乡派出所、乡综合信息指挥室、乡司法所、乡安监中心、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生计渔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更新、流转、退出
全乡的生计渔船原则上实行总量控制,只允许一户一船。生计渔船申请、更新、退出、流转必须经村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同意。生计渔船实行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乡渔办统一编制,命名规则为“黄小临5XXX(数字序号)”。
一、 生计渔船申请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生计渔船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新建,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新建的生计渔船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17.6千瓦。
申请新建生计渔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或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5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三)生计渔船新建申请表;
(四)生计渔船纳规承诺书;
(五)村出具的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渔民的身份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乡政府指定地点进行建造,若违反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二、生计渔船更新按照“淘汰一艘、更新一艘”的原则进行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生计渔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报批前首先拆解原生计渔船(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生计渔船,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三、生计渔船实行70周岁必退机制,满70周岁的生计渔船持有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收回拍照、实际闲置一年以上(含一年)未进行出海作业的视为放弃,将对该生计渔船进行强制退出并进行拆解并收回船号牌。
四、钓鱼船买卖必须提出申请,填写《黄龙乡钓鱼船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进行同意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买卖。如船只卖出本乡后,由乡政府注销原船号。
五、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乡渔办对已纳规的生计渔船每年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出海生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生计渔船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上牌;
(二)船员必须持有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5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才能上岗;
(三)需自愿主动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 生计渔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
乡政府、相关职能科室、各村应建立生计渔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生计渔船所在村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生计渔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生计渔船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生计渔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生计渔船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生计渔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生计渔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 生计渔船在陆上摆放根据相关规定,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收回船号牌。
第十四条 生计渔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同博设备,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船只尾灯、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所有生计渔船实行进出港报备制度,进港回港需要自行向乡点验中心进行报备(联系电话:5811600)。生计渔船的作业时间为5:00——17:00,所有生计渔船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港。如不听乡点验中心指挥超过3次以上将收回生计渔船资格,视为“三无”渔船进行拆解并收回船号牌。
第十五条 生计渔船活动区域仅限于黄龙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船上人员不得超过三人,须安装船舶动态识别系统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超风力、超区域、超经营范围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生计渔船仅限本人从事钓鱼生产活动,不得让他人使用,不得在其名下挂靠其他生计渔船只,不得从事其他非法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出租出借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黄龙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渔业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对发生违规违法的船人员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黄龙乡生计渔船新建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黄龙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
黄龙乡生计渔船更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申请船名号 | 已有船数 | 艘 | ||||
原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拆解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拆解地点 | ||||
新 建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年月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黄龙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3
黄龙乡钓鱼船买卖申请审批表
买 方 | 卖 方 |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家庭住址 | ||||||||||
现有船数 | 艘 | 现有船数 | 艘 | ||||||||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船体材质 | |||||||
建造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建造地点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黄龙乡 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和买卖协议
附件4
黄龙乡生计渔船注销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船名号 | 现有船数 | 艘 | ||||
船 舶 概 况 | ||||||
总长 | 米 | 型宽 | 米 | |||
船深 | 米 | 主机功率 | 千瓦 | |||
船体材质 | 拆解时间 | 拆解地点 | ||||
注销原因 | ||||||
所在村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黄龙乡 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备注:一式三份,后附身份证复印件和拆解照片
附件5 黄龙乡生计渔船拆解照片
拆 解 前 |
拆 解 中 |
拆 解 后 |
附件6
证明
黄龙乡人民政府:
兹有我村村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我村核实该村民***************情况,符合申请生计渔船标准。
特此证明!
****村
**年**月**日
附件7
生计渔船纳规承诺书
本人_______,系黄龙乡 村居民,年龄 周岁。本人同意按照黄龙乡生计渔船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合法纳规,纳规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一下规定,若有违背,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一、不擅自新建、更新生计渔船,所有行为需经所在村、乡两级审核后方可进行。
二、不擅自更改破坏船号牌及修改船长(3米以上,12米以下)及更改柴油发动机主机功率(60马力以下)或汽油发动机主机功率(18马力以下)。
三、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如年龄超过65周岁应提供原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或普通船员证书)。
2、自愿主动购买保险。
3、配齐安全救生消防设备。
4、主动安装同博设备和尾灯。
四、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
五、不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6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同博设备,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船只尾灯、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备制度和生计渔船作业时间5:00——17:00。
六、生计渔船仅限本人从事钓鱼生产活动,不让他人使用,不从事其他非法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出租出借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七、生计渔船活动区域仅限于黄龙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船上人员不得超过三人,航速小于8节/小时,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
八、承诺满68周岁后自动退出生计渔船,并主动上缴牌照及自行拆解生计渔船将其放置到制定地点,不随意堆放、丢弃。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