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8900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8900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8-24

  • 文号:

    嵊政办发〔2022〕46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2-00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20: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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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作进一步清理。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及时排查和清理违规设置的保证金,及时清退已经到期的保证金;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竣工结算价款总额的1.5%。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以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替代预留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竣工结算价款总额的1.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清算。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严格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等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加强保证金的约定和执行管理。公开招标建设项目或非必招建设项目均应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对保证金的预留、返还、履约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七、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八、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各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设置、执行不到位的典型案例。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县住建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保证金设置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嵊政办发〔2022〕4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