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嵊卫健〔2022〕40 号)
索引号 | 11330922087361633E/2022-2859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1633E/2022-28596
人口与计划生育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2022-07-29
嵊卫〔2022〕40号
LSSD67—2022—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8-04 09:3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72 号)规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许可配套工作的通知》(嵊计生〔2004〕18 号)、《关于转发舟计生委〔2004〕20 号文件的通知》(嵊计生〔2004〕19 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09〕13 号)、《嵊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嵊人口计生〔2010〕48 号)等 4 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起予以废止。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