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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3-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873643838/2022-2976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8-26

  • 文号:

    嵊市监〔2022〕68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68-2022-00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2 15:2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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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市监〔2022〕68 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8 月26 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提高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水平,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持续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根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县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嵊政发[2019]9号)和《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目录的通告》(嵊政发[2019]11号)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完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扎实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商事主体登记便利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打造最优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嵊泗美好嵊泗,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岛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实施范围

(一)本方案所称的商事主体,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二)本方案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为“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主要举措

(一)加强住所负面清单管理

1、市场主体住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下列场所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1)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专项清理整治期间的军队房产;

(6)住宅小区内的架空层;

(7)市和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8)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2、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并根据我县实际进行动态调整,以下负面清单内的市场主体暂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1)从事经营、生产、加工、储运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市场主体;

(2)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幼儿教育、学生托管行业的市场主体;

(3)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生产行业的市场主体;

(4)从事投资、理财、金融(资产)管理、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主体;

(5)从事机动车、电动车修理及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市场主体;

(6)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游戏、娱乐行业的市场主体;

(7)从事诊疗服务、养老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

(8)从事石料加工、铝合金加工行业的市场主体;

(9)从事电动自行车出租行业的市场主体;

(10)从事民宿和海上渔家乐经营行业的市场主体;

(11)从事废品收购行业的市场主体。

3、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经营有特定条件规定的,申报的住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完善住所申报承诺机制

1、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可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无需另行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

申报承诺的住所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住所地址、房屋权属信息、房屋使用权信息。

2、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细化到最小使用单元。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

3、市场主体涉及前置审批的,且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市场主体住所与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中的地址一致的,可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4、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要对住所申报承诺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在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按其自主申报的地址登记住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要采取数字化手段,依托统一地址库,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公章等可信认证方式,便于申请人作出承诺。

(三)建立行政指导协同机制

1、加快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建立跨部门行政指导、联合踏勘工作协同机制。对于涉及多个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如民宿业、娱乐业、宾馆餐饮业等会同相关许可部门开展住所(经营场所)联合踏勘,在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选址上提前介入指导,减少对市场主体的重复核查次数,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2、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流程。对于县内所有取得营业执照后需办理其他许可证的市场主体,经本人申请需要进行行政指导的,由申请人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导服台填写《联合踏勘申请表》。县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联合踏勘申请表》后确定踏勘时间,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申请人和各窗口单位。各窗口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与人员。相关窗口单位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提出踏勘意见或指导意见,对市场主体许可事项进行统一指导,实现一次指导,一次办结。

3、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市场监管、住建、房产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标准化住所数据库建设,防范虚假住所登记等风险。同时,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职权移送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情形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对采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根据住所争议投诉举报等情况,在随机抽查中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2、加大执法力度。对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采用住所申报承诺方式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核查确认该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依法予以查处。

3、逐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虚假申报住所登记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4、严厉打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行政审批科要认真研究负面清单所列禁止项目和暂不适应项目,加强对窗口人员和分局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确保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运用政务服务窗口、云上大厅、乡镇便民服务平台等载体,向市场主体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同时,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证过程中运用住所登记承诺制。

(三)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整理住所登记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闭环机制,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从而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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