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33L/2023-29822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菜园镇
 生成日期 2023-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333L/2023-2982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菜园镇

  • 成文日期:

    2023-01-28

  • 文号:

    菜政发〔2023〕2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A-2023-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菜园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 11:3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菜园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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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菜园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机关、镇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镇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全镇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菜园镇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菜园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


菜园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全镇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嵊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我镇购置、自制、划拨、接受捐赠及其它方式取得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土地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社区、村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镇政府委托后各社区、村对本辖区内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出租、出借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保管、修理的义务以及托管房产的门前保洁、消防安全管理等,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区、村负责国有资产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做好使用、出租、出借情况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五条 经贸文旅办是全镇国有资产主管科室,负责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及台账;做好与县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接收其他部门和单位移交、托管的国有资产;负责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党政综合办公室协助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财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国有资产财务账目,对涉及到国有资产使用、出租、出借的账目进行审核指导,并协助相关科室开展工作。镇纪委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归口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责和权利相结合,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八条 全镇所有国有资产按照属地原则由镇政府委托给各社区、村进行日常使用维护,委托前双方签订《菜园镇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各社区、村要及时将国有资产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 各社区、村在接受委托管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使用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所有出租房产进入公开招租平台进行出租。国有资产的使用、出租、出借情况各社区、村要及时上报经贸文旅办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得收益可由各社区、村自行合理支配。

第十条 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下列经营活动:

(一)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二)危害国家和人民人身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居民生活秩序等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大修需由所在社区、村向镇政府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大修前,由国有资产所在社区、村向镇政府提交申请,并附费用预算报告。经过经贸文旅办初审通过后根据程序提交党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需由相关社区、村提交申请,由党政办、经贸办、财政办联合初审后提交镇长办公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按程序申报至县国资办审核。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全镇国有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经贸文旅办、党政综合办公室、其他相关科室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账)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受托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菜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菜园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28日印发


附件:菜园镇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docx

       菜政发〔2023〕2号 关于印发《菜园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