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229XM/2023-3002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229XM/2023-30024
县农业农村局
2023-03-27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3-27 09:1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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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管理有关要求,明确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我县渔农村宅基地管理,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
二、实施依据
《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宅基地使用管理机制 加强渔农民建房保障工作的暂行意见》(舟委办发〔2022〕82号)、《嵊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嵊政发〔2017〕26号)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依据和办法的适用对象,规定了渔农村宅基地管理遵循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了部门、乡镇、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责。
第二章宅基地管理,明确了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户的认定及分户手续,宅基地面积标准及分配标准,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等。
第三章使用,明确村民宅基地使用规范,建房手续,合法合规可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落实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通过线上审批办理。
第四章出租、转让、退出与收回,对宅基地及住房出租提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及有关规定,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有偿方式退出多占的宅基地,明确了可回收宅基地类型及退出、回收宅基地利用有关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行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明确了宅基地建房行为过程中相关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的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对条文中涉及的名词进行解释,以及实施时间。
四、使用范围
《管理办法》使用范围为嵊泗县域范围内。
五、实施日期
《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机关:嵊泗县农业农村局;解读人:马杰;联系方式:0580-508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