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43XT/2020-28606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花鸟乡 |
生成日期 | 2023-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43XT/2020-28606
农业、畜牧业、渔业
花鸟乡
2020-02-10
花政发〔2020〕12号
LSSD99G-2020-0001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23-06-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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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花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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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各生产单位:
现将《花鸟乡钓鱼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花鸟乡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花鸟乡钓鱼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乡钓鱼船管理,消除和杜绝钓渔船安全隐患,妥善解决生计渔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钓鱼船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在马鞍列岛区域从事钓鱼生产活动的木质内衬泡沫船,以下简称钓鱼船。
钓鱼船所有人必须为具有本乡户籍的居民。新增钓鱼船所有者须为以钓鱼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生计渔民,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非生计渔民不得新建、更新、购买钓鱼船。
第三条钓鱼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乡、村两级船舶管理体系。
第四条乡渔农办依法对钓鱼船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划定钓鱼海域、对钓鱼船进行总量控制;审批钓鱼船的新建、更新、买卖等行为及登记、审批、注销等工作。
乡派出所、乡综合信息指挥室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钓鱼船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批
第五条全乡的钓鱼船实行总量控制,即淘汰一艘、更新一艘,钓鱼船只允许一户一船。钓鱼船新建、更新、买卖、注销必须经村审核,报乡政府审批同意。
钓鱼船实行统一船身颜色(深蓝色)、统一序列标号,船名号由乡渔办统一编制并发放。
第六条钓鱼船新建必须由新建者提出申请,填写《花鸟乡钓鱼船新建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新建,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新建的钓鱼船总长不得超过12米且主机功率小于44.1千瓦。
申请新建钓鱼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职务船员资格证明;
(三)海钓证书;
(四)钓鱼船新建申请表;
(五)村出具的生计钓鱼渔民证明。
船舶所有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技术参数在指定地点进行建造,指定地点为乡政府指定的北岙天后宫周边空地,若违反相关规定,乡有关部门可责令停建,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钓鱼船更新必须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填写《花鸟乡钓鱼船更新申请表》,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报批前首先拆解原钓鱼船(须标注拆解标志,并提供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由村负责监管,然后方可新建钓鱼船,拆解、新建须在指定地点。拆解过程中,船舶所有人要自行处理拆解后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丢弃,造成环境污染。
第八条钓鱼船买卖必须由购买者提出申请,填写《花鸟乡钓鱼船买卖申请表》(附买卖协议),报所在村进行审核,并报乡政府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买卖。如船只卖出后,由乡政府注销原船号,收回船号牌及“二维码”牌。
第九条钓鱼船建造、买卖须经村确认,报乡政府办理钓鱼船编号、登记等手续。若未经审批擅自建造、买卖或新建船舶与批准的规格不相符,将视作“三无”渔船予以强制拆解。
已有钓鱼船经乡渔办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并必须在船身相应位置安装乡渔农办编发的船号牌,严禁擅自更改、破坏、拆卸或不及时安装船号牌及“二维码”牌,或恶意屏蔽信号、拆卸定位终端设备。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钓鱼船运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进行登记、编号;
(二)船员必须持有所在村委出具的职务船员资格证明,才能上岗;
(三)需购买保险。
第十一条钓鱼船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必须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齐抓共管,责任到人。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村应把钓鱼船纳入渔船海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海上遇险救助机制。钓鱼船所在村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钓鱼船安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并做好一船一档等基础性工作。钓鱼船船舶所有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钓鱼船的安全运营负全面责任。钓鱼船船长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钓鱼船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钓鱼船如需上岸维修,必须在各村指定渔用场地内维修;船舶摆放必须服从管理,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旁或者码头,经告知不予自行整改的,将视作废弃船只对其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三条钓鱼船在陆上摆放根据相关规定,将收取停放费;闲置一年及以上的,将视作报废船只进行强制拆解。
第十四条钓鱼船应当符合安全适航标准,不得在恶劣天气航行,航行时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9级,最大海浪不得超过3级。作业中应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必须配齐救生衣、通信设备、防水手电筒等安全救生消防设备,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五条钓鱼船活动区域仅限于马鞍列岛周边,离岸不超过2海里,须安装船舶动态识别系统并保持运营中的通讯畅通,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他有关航行规定。对超员(核载人数不超过三人)、超风力、超区域、超经营范围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经发现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钓鱼船仅限本人从事钓鱼生产活动,不得让他人使用,不得在其名下挂靠其他钓鱼船只,不得从事其他捕捞作业、休闲渔业、非法载客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一经发现,将按照“三无”船舶依法予以拆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区域内从事钓鱼生产的船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