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51XE/2023-3079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51XE/2023-30799
财政
县经信局
2023-07-18
嵊经信〔2023〕24号
LSSD03-2023-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7-21 15:4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经信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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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泗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县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同时按照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升规纳统、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共同富裕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最新文件精神及《嵊泗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嵊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发〔2023〕4号)、《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设立嵊泗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若干意见》(嵊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每年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共同管理。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县经信局牵头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分配初步方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支持对象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支持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企业等非法人企业,要求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
(二)支持方向。
1. 支持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核心设备投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进一步推进产业提质升级;支持工业领域节能减碳项目;
2. 支持企业升规纳统,支持企业发展上规模上台阶;
3. 支持数字经济建设、信息化发展项目;
4. 支持商贸领域发展;
5. 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工贸领域的工作。
第四条 分配方式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用无偿补助、定额奖励的方式。
(一)支持工贸经济高质量发展。
1. 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核心生产设备、数字化应用与创新改造(包括数字化车间改造、“5G+工业互联网”、共享制造、工业互联网应用、信息化应用提升、工业APP开发等)项目。对于引进的核心设备投资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额需达到50万元(指设备),给予实际投资不超过15%、最高50万元的补助;对于数字化应用与创新项目,给予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软件等方面)不超过20%、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市级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示范试点的,给予实际投资(指设备、软件)不超过25%、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2.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省级首台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配套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配套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新产品(新技术)再给予配套5万元的奖励。
3. 鼓励引进重大制造业项目。鼓励引进产业带动性强、亩均效益好、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吸纳地方就业多的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厂房基建,不含土地款)不超过1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度新增吸纳当地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超过50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超过100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4. 持续推进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资源循环利用与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配套补助5万元。
(二)支持企业升规纳统、支持企业上规模上台阶。
1.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对工业企业首次上规的,第一年给予配套10万元的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配套1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增纳统批零住餐单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专业市场或商业综合体,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 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对获评省级“专精特新”的企业给予配套10万元的奖励。
3. 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年产值增幅在20%—50%的,奖励5万元;增幅为50%—100%的,奖励10万元;增幅在100%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首次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产值超过10000万元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4. 鼓励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1)对大宗商品进口留存企业以前三年平均进出口数据为基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以上年数据为基数,按当年度超额部分每1亿元奖励3万元(当年度出口金额5亿以上正增长)。对水产品出口留存企业以前三年平均进出口数据为基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以上年数据为基数,按当年度超额部分每200万元奖励1万元。(2)着重孵化新的外贸增长点,对当年度新增进口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进口额0.5亿-1亿元以内的,给予3万元奖励;1亿-5亿元以内的,给予5万元奖励;5亿-10亿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增出口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出口额0.2亿-0.5亿元以内的,给予5万元奖励;0.5亿-1亿元以内的,给予10万元奖励;1亿-3亿元以内的给予20万元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存续期间通过更名、拆分、转移等方式变相获取资金的不计入奖励范畴)。
(三)支持数字经济建设、信息化项目。
1. 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壮大。对首次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正增长10%的,奖励5万元。
2. 推动县域数字经济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县域内数字经济发展咨询和服务,建设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承接与贯通省市重大应用等。
3. 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实施海底光缆建设,5G应用推广等数字基础设施项目。对提供数字化培训、参会参展、企业上云等数字化服务的给予一定补助。
(四)支持商贸领域发展。
1.商贸项目
(1)支持发展贻贝产品的出口服务平台,提升本地贻贝出口企业出口渠道、出口价格、通关服务等统一性、便利性。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服务平台扶持3年,每年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对于当年度出口额较上年增长部分,每增长1千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
(2)鼓励知名连锁品牌落地嵊泗。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新引入的知名餐饮连锁品牌门店,给予三年培育期,培育期间每年补助3万元;对新引入的知名连锁品牌便利店,给予三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单个门店在5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补助;50-15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150-30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补助;超过300平方米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商定。
(3)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对商务部门组织的展会,除上级部门补助外,对剩余部分展位费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装修费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物资保供体系建设。建立嵊泗自备的生活物资保供体系,对于确定的保供点,米、油按照500元/吨补助,蔬菜、肉禽按照1000元/吨补助。
(5)鼓励工贸分离。鼓励大型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分离,对分离后贸易企业新增地方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6)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进预警机制建设,对外贸预警点按年度检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7)实施外贸企业国际集装箱运费奖励政策,对传统水产品进出口贸易企业按每出口一个标准集装箱给予100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电子商务项目
(1)促进县域电子商务综合发展。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日常运营金港电创园区,运维迭代嵊泗商城、嵊泗电商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嵊泗数字生活新服务驾驶舱等线上平台,开展电商企业电商创业创新服务以及指令性政策落实等。
(2)委托企业组织电商活动,经认定后,给予实际支付费用补助,单家企业全年享受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对首次获得省级认定的单位(包括省级电商专业村、省级电商示范村等)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
(4)支持商贸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对列入市级以上试点示范的供应链企业在冷链设施设备购置、流通设施改造、销售末端网络等环节的项目投资实施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补助。
(五)支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工贸领域的工作。
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它工贸领域的工作,视工作实绩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 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专项资金申请表;
3.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部门纳税情况证明;
4. 其他按申报类别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佐证。
第六条 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联合下发及网站公布,由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微企业或相关单位申报,实行纸质材料申报。原则上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10月。
(二)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和评审;根据复核和评审意见共同拟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
(四)资金补助方案需在县财政局、县经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联合下达资金补助通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
(一)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财政局和县经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三)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不包括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四)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八条 附则
(一)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省市相关涉企奖补资金,在不违反上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落实资金奖补。
(二)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三)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嵊泗县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嵊财企〔2018〕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嵊泗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