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229XM/2023-3095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229XM/2023-30951
农业、畜牧业、渔业
县农业农村局
2023-07-27
嵊农发〔2023〕32号
LSSD65-2023-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7-28 09:3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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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请遵照该方案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附件:嵊泗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7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包括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号)。
2.第三方服务主体。(1)具有与免疫任务相匹配的兽医技术人员。(2)具备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3)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4)符合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现有的动物疫病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大型养殖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等组建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可以通过县级政府相关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免疫工作。
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附件1)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通过政采云“兽医馆”或供应商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县统一或自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四)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
规模场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
规模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第三方服务主体春防、秋防一年两次集中免疫,每月补免,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实行疫苗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也可以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疫苗,第三方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领取疫苗,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五)补助流程。规模场补助资金可实行年度结算方式。第三方服务主体不需要在模块中申请补贴,疫苗采购费在政采云“兽医馆”中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走政府采购流程完成补贴发放闭环管理,免疫服务费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防疫报酬的形式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放。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受到补助经费)仅限本县域内养殖的畜禽使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养殖主体向属地乡镇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3);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乡镇初审同意后报县(区)农业农村局,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规模养殖主体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1.补助资金的申请。规模场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每年度进行结算,当年12月补助经费归并到次年度结算。实施主体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申报免疫计划及申请补助资金。
2.补助资金的审核。通过“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各乡镇对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计划进行确认,根据实施期内主体的疫苗使用数量,结合畜禽饲养量、抗体监测、检疫出栏数等数据,对每个主体申请的补助数量进行核定。
3.补助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补助数量,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实施主体。
散养户第三方服务主体根据我县养殖情况年初预报我县免疫数量(免疫数量如遇重大养殖变化,可以更改),经县级部门审核之后签订服务协议,根据年底与县级机构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
1.对实施主体的监管。各乡镇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2.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补助资金仅限于本辖区内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主体在县外饲养的畜禽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乡镇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四)强化意识、落实责任。养殖户是防疫主体,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意识,提升生物安全水平。认真做好强制疫苗采购、强制免疫开展及免疫信息上传、免疫档案登记管理、免疫监测等工作。
(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及时把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额度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方案于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3.嵊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
4.嵊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细胞源、兔源、传代细胞源) |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 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2
浙江省2021-2022年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参考价格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活疫苗 | 1.44元/头份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 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附件3
嵊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养殖场)
申请日期: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编号 | 畜禽种类 | £猪□羊 □家禽 |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上年度出栏数量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 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嵊泗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第三方服务主体)
申请日期:
第三方服务 主体基本信息 | 主体名称 | ||||
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防疫人员数量 | 工作范围 | ||||
第三方 服务条件 | 诊疗资质 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实施主体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农业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