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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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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8

  • 文号:

    嵊交〔2023〕30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17—2023—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1:2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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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根据《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嵊政办发〔2022〕69号),县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推动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嵊泗县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18日



嵊泗县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嵊政发〔2022〕69号)(以下简称为《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若干意见》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负责《若干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牵头开展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提出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即奖补对象)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

第三条  《若干意见》所称的“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专精特‘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油品运输、化学品运输、液化气体运输、江海直达运输、海事服务等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每年评选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当年度同一家企业不得同时参加上述两类企业的评选。每年的评选标准由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根据工作部署安排,每年由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县政府应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本地拟推荐的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名单及每家企业有关材料转至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

(二)部门联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提出拟列入全县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名单,并上报县政府;

(三)对外公示。县政府办公室将拟列入全县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名单公布。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名单。

第六条  被评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专精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鼓励航运企业优化运力结构

第七条  对我县航运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且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下同)新建成或县外新购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有并经营的船舶给予奖励:

(一)船龄不满5年;

(二)悬挂“五星红旗”从事水路运输业务;

(三)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4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化学品船、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液化气体船。

第八条  普通货船的奖励标准为2-5万吨给予每载重吨30元一次性奖励;5万吨以上普通货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载重吨10元一次性奖励;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奖励标准为400-1000标箱(不含1000标箱)集装箱船给予每标箱400元一次性奖励,1000标箱以上集装箱船(集散两用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标箱200元一次性奖励;油船和化学品船奖励标准为5000-7500吨(不含7500吨)油船给予每载重吨60元一次性奖励,7500吨以上油船和5000吨以上化学品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载重吨20元一次性奖励;液化气体船奖励标准为5000立方米以上液化气体船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每立方米20元一次性奖励。每艘船舶市县合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发展江海直达运输

第九条  《若干意见》所称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是指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建造规范》设计建设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十条  对我县企业在县内建成的自有并经营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运输船舶,依照市级航运扶持政策,按照船舶造价的5%给予企业奖励。其中,对于连续两年内在我县建成船舶在5艘及以上的企业,按船舶造价的10%给予奖励,连续两年的起始日期以首艘船舶的建成日期起算。每艘船舶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县级不另行配套补助。


第五章  保障大宗物资战略发展

第十一条  《若干意见》所称的“航运联盟、物流平台”是指在我县注册登记且从事水运物流业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  依照市级航运政策进行补助,对当年度组织我县航运企业所属船舶承运我市港口(港口行政管理权限隶属于舟山,下同)货物达到200万吨(含)以上的我县航运联盟或物流平台,当年度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从下一年度起,当年度货运量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0.3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上年度部分仍按0.1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县级不另行配套补助。


第六章  支持海事服务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若干意见》所称的“‘舟山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船用保税燃油供应“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或《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多功能海事服务“舟山船型”技术实施指南(试行)》设计和建造的船舶。相关船舶建造规范如有调整的,按最新标准认定。

第十四条  对新建在我县从事锚地国际航行船舶供应服务的“舟山船型”供油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和多功能海事服务船,分别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在我县从事海上风电维护等新型海事服务的船舶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奖励政策。


第七章  继续实施航运服务企业地方贡献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若干意见》第六条所述的航运服务企业地方贡献奖励政策,具体为企业在我县办理登记注册,对我县年度贡献(航运企业由政府配置的运输业务除外)予以分类分级扶持,实行超额累进方式结算。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加快航运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若干意见》中所述的航运人才为县人才办认定的我县航运企业引进或聘用的人员。

第十七条  完善航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拓宽船员培养渠道,支持利用校企合作、军地合作、中西部合作等机制为我市航运企业培养船员。


第九章 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若干意见》第八条中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具体措施为:

金融机构支持的对象应为我县航运企业;对支持航运业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金融机构,优先参与县内重大优质项目并作为县内资金竞争性存款的加分条件。

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以《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建设规划及政策要求,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分为政策兑现和竞争性分配。

(一)政策兑现。根据《若干意见》以及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政策内容、奖补标准和奖补对象,对相关项目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列入资金分配方案。

(二)竞争性分配。组织开展考核、评选等工作,并根据考核、评选等结果对相关项目按规定进行奖补。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计划报县财政局。

原则上,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应在年度预算批复2个月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时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奖补事项的资金每年一次性给予全额兑现支付和依据市级政策进行奖补的事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外,原则上,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每家申报主体获得的其他奖补资金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在我县产生的地方累计综合贡献额,具体分两次兑现支付:第一次按照申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已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予以兑现支付,剩余奖补额顺延到下一年度;第二次当申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后再予以兑现支付,如申报主体在本政策有效期内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额未超过剩余应奖补金额的,政策有效期内最后一年按照已产生的剩余地方综合贡献额统筹兑现支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县财政局应在县人民政府指导下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体绩效目标如期完成。县财政局按规定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和县财政局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分配使用的风险管理,强化流程控制、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申报主体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项目计划实施推进,自觉接受财政和港航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解释: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建造完工日期至新增船舶在我市首次投运日期的年限进行核算。新增船舶投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

(三)船舶类型以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行业术语为准;

(四)船舶建成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船舶纳入“白名单”的起始日期以供油船舶或物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初次发文日期为准;

(五)船舶造价是指船舶材料和材料加工费用、船舶设备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人工费用、生产专用费用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六)本实施细则所述船舶造价、货运量、项目建设投资额等,以有关合同为参考,按增值税发票数额确定。

第二十八条

(一)《若干意见》适用范围为在嵊泗注册的航运企业和相关水路运输辅助业务企业及运输船舶,不包括客运企业,并需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

(二)除兼并重组奖励政策外,新增运力来自本县注册的船舶,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奖励政策于一个公历年度兑现政策一次,迁出或注销当年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不予兑现。

第二十九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市外新购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按同等标准予以奖励。其中,融资租赁合同明确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方可视为企业自有船舶。

认定为自有船舶需提供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或供油船舶、物料供应船舶进入“白名单”的相关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或亡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并负对等及以上责任的,或被列入县级及以上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或诚信管理“黑名单”的,或拒不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等绿色发展任务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还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原已享受过我县出台的同类型奖补政策的船舶或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与《若干意见》保持一致,至2026年12月30日止。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本《意见》酌情作相应调整。


嵊泗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表

专项项目名称

嵊泗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专项资金

(万元)

5年共2000万元

政策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促进我县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低碳,助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海岛样板县。

绩效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指标值

产业指标

培育扶持龙头企业、专精特“小巨人”企业数

龙头企业1家、专精特“小巨人”企业2家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吨位

500吨

新增“舟山船型”供油船

2艘

新增“舟山船型”多功能海事服务船

2艘

全市货运船舶运力保有量

80万吨

效益指标

打造舟山航运品牌效果

明显

带动船舶工业发展效果

明显

带动本地港口发展效果

明显

改善本地船舶运力结构效果

明显

推动海事服务产业发展效果

明显

嵊交〔2023〕3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