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87361633E/2023-3117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87361633E/2023-31177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 成文日期:

    2023-08-21

  • 文号:

    嵊卫〔2023〕49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文字解读|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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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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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覆盖面,引导构建普惠性托育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促进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3〕1号)《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海岛样板县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嵊委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制订了《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办法(试行)》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20〕111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教育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卫发〔2023〕1号)《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泗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海岛样板县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嵊委发〔2021〕15号)等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5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办法(试行)》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第1部分)

(二)普惠标准。《办法(试行)》婴幼儿照护机构普惠标准为,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 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的每人每月收费金额(不含餐 费)分别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45%、40%、35%。(第2部分)

(三)认定程序。《办法(试行)》明确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每年认定一次。具备条件的机构于每年5月初向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对申报的机构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第3部分)

(四)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婴幼儿照护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 康放在首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4部分)

(五)附则。《办法(试行)》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