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87361633E/2023-3117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生成日期 2023-09-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87361633E/2023-31172

  • 主题分类:

    卫生

  •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 成文日期:

    2023-08-21

  • 文号:

    嵊卫〔2023〕49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67-2023-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嵊泗县教育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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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有效减轻育儿负担,促进我县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现将《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                        嵊泗县教育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 行 )


一、总则

第一条 普惠托育服务是指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托育部的普惠性质认定。

第三条 婴幼儿照护机构必须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 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 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经营类别。

二、普惠标准

第四条 婴幼儿照护机构普惠标准为,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 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的每人每月收费金额(不含餐 费)分别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45%、40%、35%。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每日收费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第五条 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根据保育成本合理确定,遵循家长自愿原则,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 婴幼儿照护机构在收费时应与婴幼儿家长签署书面收 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托合同应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事项。

三、认定程序

第七条 托育机构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可自愿向县 卫健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收托标准等。民办幼儿园办托班,且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应向县教育局申请认定。

第八条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每年认定一次。具备条件的机构于每年5月初向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对申报的机构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 县卫健局或县教育局每年6月底前完成认定。 对认定的普惠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县卫健局及时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婴幼儿照护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 康放在首位。应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应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应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 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如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 事项变更,应重新申请普惠认定;如终止普惠性质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报请认定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认定的有效 期内不得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价,须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普惠性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六)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有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附件: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申请表


附件

嵊泗县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营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费标准(不含餐费)


餐费


乳儿班

个/人

托小班

个/人

托大班

个/人

混合班

个/人

园长持证情况


保育员持证情况


保健人员持证情况


申请理由


机构承诺

承诺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属地卫健部门/

教育部门

评审意见


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嵊泗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