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管护和临时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四)完成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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