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奇观路1号1-3楼
8:00—11:3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夏令时:8:00—11:30,14:30—17:30)
公开电话:0580-5593553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研究。协助做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业务指导和督查。
(二)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窗口运行。
(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及成果应用工作。
(四)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具体工作,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数据库建设、成果管理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汇交、分析、共享、更新等工作。
(五)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
(六)协助调处全县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
(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权利证书的管理。
(八)承担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及2个分中心: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宣传、保密、信息化、教育培训、财务内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和安全等工作。
(二)登记科。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等工作,做好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整合、录入、移交等工作。承担做好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簿册管理等各类资料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指导和督查,承担登记窗口质量体系建设。
(三)权籍调查科。参与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调研和制定工作。协助处理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访投诉、登记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协助调处重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权属争议。协助做好权籍调查和测绘数据更新、入库等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成果应用工作。
(四)信息档案科。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具体工作,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维护工作。做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汇交、分析、共享。承担全县登记档案收集、整理、扫描、装订和归档工作。承担档案数字化管理。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应用工作。
洋山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洋山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为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分支机构,承担洋山镇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嵊山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嵊山不动产登记分中心为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分支机构,承担嵊山镇、枸杞乡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机构及分中心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七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八条 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人事、重大财务管理等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按照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改革的精神,推进相应改革。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山中心所更名为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理等工作。
(二)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调处化解矛盾,排查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并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三)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宣传。
(四)协助乡镇做好耕地保护、国土绿化、生态修复、林业管理、海洋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海洋灾害预防等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完成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4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洋山自然资源所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嵊山中心所更名为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动态巡查,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做好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理等工作。
(二)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信访接待工作,调处化解矛盾,排查报告重大不稳定因素,并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三)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宣传。
(四)协助乡镇做好耕地保护、国土绿化、生态修复、林业管理、海洋管理、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和海洋灾害预防等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和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完成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事业编制5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第五条 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嵊山自然资源所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挂嵊泗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牌子。
第三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土地征收区片价调整和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
(二)协助做好全县各类建设用地的征收方案及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审核等工作。
(三)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及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等辅助工作。
(四)完成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事业编制2名。设所长1名。
第五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统一征地事务所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管护和临时利用等工作。
(三)负责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四)完成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干部人事、资产财务由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嵊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