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住房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牵头监督指导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保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按职责分工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筑、房地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指导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采集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五)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公租房管理。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
(六)拟订城市建设与更新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推进城市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与更新、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负责相关项目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县管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有关行政许可工作。
(七)负责全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指导、监督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管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维修等工作。
(八)拟订村镇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九)制定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市场制度和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十)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技术政策,组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市雕塑建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等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编制。
(十二)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人防(民防)、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安全生产、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划转职权目录和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十三)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四)统筹推进全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和完善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案并督促落实。
(十五)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相关部门工作的监察督办、综合协调及考评。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
(十六)负责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县“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管理,指导乡镇开展“智慧城管”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