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负责执行本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抓好社区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各项制度,推进社区村党建与单位党建、行业党建、区域化党建互联互动,统筹抓好辖区内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负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行从严治党。负责党建带群团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负责拟订和实施经批准的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
(四)负责指导渔农村经济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渔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渔农民增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
(五)组织实施与渔农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相关政策,大力发展渔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等职责。落实区域内相关行政事务常态化管理。统筹协调区域内相关力量,协助做好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负责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指导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八)负责完善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承担财务会计、经济统计和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加强“三资”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乡、社区村政务、财务公开。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
(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和有关部门委托的行政职能。
(十一)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乡镇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禀赋,加强和完善基层治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能,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细化具体职责任务,完善权责清单,推进职责体系科学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