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4-3293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1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4-32937

  • 主题分类:

    林业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10-09

  • 文号:

    嵊政发〔2024〕10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0-2024-00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09 16: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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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本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全县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嵊泗县行政区域全域范围。

二、禁猎期

全年。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与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弹弓、弓弩、捕鸟网、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有关规定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并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凡未经批准,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监督电话:110。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嵊政发〔2024〕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