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4-3232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6-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4-32321
其他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6-28
嵊政办发〔2024〕19号
LSSD01-2024-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6-28 15:5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单位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原则。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内容。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3)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5)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2.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3.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2)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5)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6)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4.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5)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5.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3)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4)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6.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实施:
(1)为维护国家安全;
(2)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明确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实施。
(三)审查方式
各乡镇、县属有关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明确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单位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
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以书面形式提请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县公竞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由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或者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可以依据会审程序提请县公竞办组织会审。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率先规范增量。
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政策制定机关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定期评估完善。
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对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机制。
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动制度不断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应同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负责推进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定期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公竞办。
(二)实行政策措施抽查机制。
县公竞办每年牵头组织一次以上政策措施抽查,可采取交叉检查等形式开展,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要重点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给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县公竞办要深入总结抽查发现的共性问题,认真研究解决,提高审查整体水平。
(三)实行监督考核机制。
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县属有关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等体系,并作为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细化赋分规则。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要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问责,以进一步增强制度刚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