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4-3269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4-32699
嵊泗县财政局
2024-08-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8-19 09:4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办法》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相关要求,推进我县海洋文化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提供重要支撑,结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迅速,但产业规模较小,部分特色业态发展方向不清晰,继续进一步培育引领的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文〔2018〕4号)
《关于推进舟山市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 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1.面向对象
《办法》主要面向嵊泗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2.专项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项目招引落地,引导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引培,表彰优秀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财政应该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3.绩效管理
各项目申报单位自愿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经县委宣传部评审公示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拨付至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宣传、财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对口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解读机关:嵊泗县财政局
解读人:朱正阳
咨询电话:0580-559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