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4-3269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4-32696
财政,文化
嵊泗县财政局
2024-04-16
嵊财行〔2024〕2号
LSSD12-2024-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08-19 09:2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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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各县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推动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县财政局和县委宣传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嵊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财政局 中共嵊泗县委宣传部
2024年4月16日
嵊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嵊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推进舟山市海洋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嵊泗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县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社会捐赠、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在嵊泗县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配合评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委县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负责在年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规模、重点投向和绩效目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领域和分配方式
第七条 扶持对象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
1.在嵊泗县内依法经营,从事文化及相关特色产业的文化企事业单位
2.嵊泗县内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团体。
(二)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经营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按规定向宣传、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 支持的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建设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文化产业项目招引落地,引导文化企业提质增量,鼓励优秀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举办重大文化活动,支持文化产业人才引培,表彰优秀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共财政应该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或单位:
列入国家、省、市、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文化产业和旅游、科技、互联网、金融等融合发展的项目;
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助力推动全县重大发展战略的文化产业项目;
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价值的文化产业项目;
有效提升人民文化生活品质,促进就业增收,具有较好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有地区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本土海洋特色文化产业“走出去”的项目;
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引及落地,重大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或课题研究;
改善文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融合发展、集聚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产业园区、街区;
对提升城市文化品质影响较大的,具有较好产业带动效应的重大文化活动;
对文化产业项目、人才的招引培育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活动;
影视动漫、网络文学、网络视频、多媒体软件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
新晋“四上”文化企业(三年内不重复奖励);
获得市级及以上宣传主管部门表彰的文化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印发相关资金申报通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照通知要求,对自身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后,于规定时间内向嵊泗县委宣传部自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市级、县级专项资金,若与县内出台的其他文化类优惠政策类似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条 评审程序
评分细则由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届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分配到具体项目或单位。全县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对象均可提出申请。申请专项资金应提出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拟补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委宣传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意见,报县财政审核,由县财政局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原则上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补助上限为2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宣传、财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对口检查、引入第三方机构等形式,开展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十五条 对各类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回已经取得的补助资金,记入企业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财政扶持项目。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保留、调整或取消。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相应调整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