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5-32586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5-32586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1-24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4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5-000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6 08:4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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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


鼓励科技创新与加快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县”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为持续推动“两美嵊泗”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岛新篇章提供强劲动力,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享受市级研发费用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经认定符合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占营业收入3%以上(含)且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按照上述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增量的15%予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依据《嵊泗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嵊经信〔2024〕54号)围绕技术攻关类、成果转化类等项目,协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实施“揭榜挂帅”。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经费,原则上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3.每年安排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基础研究,科技经费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助力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

二、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奖励政策

1.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资金每家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资金每家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市级补助资金1:1配套奖励。

2.支持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市级补助资金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在市级资金20万元、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县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实施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奖励政策

1.鼓励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对各类创新载体予以支持。经市级认定的创新载体,根据市级补助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

2.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在市级资金1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级资金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在市级资金10万元、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在市级资金给予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1配套奖励。

四、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和团队,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探索开展科研成果赋权、创新深化等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分别在市级奖励资金的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五、财政资金支持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1.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和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根据市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50%配套资助。对省级及以上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各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支持企业引进外国人才,对首次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人、6万元/人的奖励;对非首次引进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长期合同当年若符合首次引进条件按全额奖励,后续年份按非首次引进奖励。

3.扩大科技创新券的支持额度和补助范围,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所需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进行抵扣,每家每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资助。

六、附则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可叠加享受省市对应政策,与县内同类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时《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科技惠企政策的通知》(嵊政办发〔2024〕27号)废止,2024年参照此政策执行。

嵊政办发〔2025〕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