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92200264351XE/2024-3343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经信局
 生成日期 2025-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51XE/2024-33437

  • 主题分类:

    科技

  • 发布机构:

    县经信局

  • 成文日期:

    2024-12-31

  • 文号:

    嵊经信〔2024〕54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3-2024-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3 08:4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经信局(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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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嵊泗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31日    


嵊泗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着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利用科技创新资源攻克制约我县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带动嵊泗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嵊泗县“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下称项目)重点是针对长期困扰我县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卡脖子”技术、短缺技术难题需求,面向全国范围内具备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征集创新成果的专项项目。

第二条 项目聚焦嵊泗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围绕数字经济、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科技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支持其他行业的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三条 县经信(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发榜、揭榜、评榜和奖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等工作,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发榜、揭榜、评榜和奖榜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以县经信(科技)部门科技专项资金为主,县财政应适当统筹整合政府产业专项资金,充实“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资金来源。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条件

第五条 项目主要分为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三类。

(一)技术攻关类

主要由各部门、企业提出技术难题或重大需求,通过县经信(科技)部门发榜后,由全国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进行揭榜攻关。

(二)成果转化类

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通过县经信(科技)部门发榜后,由有技术需求和应用需求的企业揭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三)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

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等共性问题,由政府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征集问题需求,并由县经信(科技)部门统一发榜,由全国范围内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团队进行揭榜攻关。

第六条 项目需求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 全国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

2. 技术攻关类项目所提出的需求应聚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前沿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等,应有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相关产业的技术应用水平;    

3. 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应用场景。

(二)成果转化类

1. 全国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且拥有符合产业发展和技术需求的成熟技术成果;

2. 具有拟转化成果的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市场用户和应用范围,符合产业创新发展需求;

3. 拥有实施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能主动参与和协助揭榜方完成成果转化。

(三)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

技术需求方主要为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项目揭榜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攻关类

1. 全国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

2. 能针对发榜方要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并与发榜方共同完成项目实施;

3. 具有良好的科研条件,稳定的科研队伍与相关经验。

(二)成果转化类

1. 全国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

2. 拥有较强的成果转化应用队伍,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方案;

3. 能够提供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场地等配套条件。

(三)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

1. 全国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

2. 信用良好、具有技术和产业化优势,有较强的实施团队和协同攻关能力。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针对产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堵点等共性问题,由县经信(科技)部门牵头、会同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广泛征集问题需求,需求内容应明确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核心指标、时限要求、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揭榜方须具备的条件等,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任务和实施目标,形成相应榜单并由县经信(科技)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 申请。揭榜方向县经信(科技)部门申请揭榜,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揭榜方一般应为实现榜单目标任务参加竞争的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法人单位,或者由法人单位牵头组成的创新联合体。

第十条 资格审查。县经信(科技)部门会同产业或行业产业主管部门重点对申请揭榜主体是否有明显技术和产业化优势,是否有较强的实施团队和协同攻关能力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列入揭榜竞争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县经信(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对揭榜竞争主体揭榜方案进行评审,一般包括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商审核、公布揭榜入选名单等4个基本程序。

(一)县经信(科技)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实施实地考察,重点考察研发能力、产业化能力情况等,对不具备研发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的揭榜竞争主体,取消参加会议评审资格。

(二)县经信(科技)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用户代表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

(三)项目技术需求提出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支持揭榜主体,原则上一个榜单不超过1家。

(四)公示公布。县经信(科技)部门对拟支持揭榜主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中榜主体。

第十三条 成功揭榜的项目,中榜主体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县经信(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攻关内容目标、执行期限等,并启动项目攻关工作,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四条 中榜主体需根据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合理设置研发支出科目,真实准确完整归集研发支出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中榜主体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县经信(科技)部门会同行业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评估。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县财政对项目的主要出资方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按项目类别并结合项目合同总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县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揭榜合同金额的40%,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给予总金额60%的事前资助资金,项目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总金额40%的事后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类项目县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配套支持经费不超过揭榜合同金额的40%,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资金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合同签订后给予总金额40%的事前资助资金,揭榜方在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投入实际生产应用,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总金额60%的事后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重点项目,以提示单(任务单、督办函等形式)为工作依据,给予保障。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揭榜方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须提交项目延期或终止申请,经县经信(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实施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合格处理。项目终止后,事后补助资金停止拨付,前期资助资金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对于认定使用不合规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由县经信(科技)部门负责收回。

第二十二条 县经信(科技)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创新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相关奖励获得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