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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花鸟乡
 生成日期 2025-02-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0264343XT/2025-3262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花鸟乡

  • 成文日期:

    2025-02-05

  • 文号:

    花政发〔2025〕3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99G-2025-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花鸟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花鸟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2-05 16:1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花鸟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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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花鸟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舟山市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招投标管理办法》《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组织方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有效监督,服从统一的管理,体现因地制宜、简便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鸟乡人民政府及下属各村社(含下属组织)为主体,实施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工程类采购等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花鸟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不另行发文),乡长任组长,分管村镇建设工作的副乡长任副组长,负责对本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办公室下设乡村镇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本乡招投标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监督招投标的重大事项。受乡纪委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加强本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制订、审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审核招标方式;

(四)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乡纪委负责对本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开展督查和监管,切实加强本乡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力度,规范社区、村、下属组织的工程建设、工程类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乡招投标工作;

(二)监督、检查社区、村及下属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调查、处理本乡招投标投诉;

(四)查处本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廉政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办公室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乡招投标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由乡村镇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受理、开标等各项工作,并为招投标工作提供咨询、信息发布、后勤保障、法律法规宣传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本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招投标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受理业务咨询,收集、发布招投标信息,为招投标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受理并核准招标申请,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管理。

(四)对参与投标方进行登记与资格审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可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事项,投标登记、审查等业务由第三方代理机构按程序完成)。

(五)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指导招投标的前期业务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协助乡纪委、上级有关部门调查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督促纠正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调解招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六)负责维护招投标场内活动秩序。

(七)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管理。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招标业主、乡属部门专业人员和社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组成,由第三方代理招投标业务的从其行业相关规定。

(八)监督招标人和中标人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九)做好对招标项目的交易确认和招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的核发工作。做好招投标工作成果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报表,收集、报送政策法规动态和业内工作动态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

(一)花鸟乡行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和村级集体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类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1)本乡政府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以下的。

(2)乡属各社区、村及下属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二)标准以下无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工程类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行加强管理,民主集体决策分别按照相应组织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规定执行,规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预决算等环节。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报乡党委决策通过,报乡纪委备案后,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较多,确实不宜招标的;

(三)应急抢险救灾确实时间紧迫的,可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乡纪委备案后,直接发包实施,事后需及时报告相应民主集体决策组织。

第九条 招标、发包的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县内无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企业的项目,宜采用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本乡实施投资额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下属组织实施投资额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宜采用书面询价比价3家及以上单位,以最低报价入选标准进行施工单位选择,并报乡纪委备案。低于上述标准的小微零星工程,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招 标

(一)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招标人;

(2)招标项目须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符合各级组织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简易工程要有工程量清单等材料;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人可以是本乡政府、社区、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下属组织。

(三)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进入乡镇招投标项目的招标程序:

(1)审核招标所需材料,开展招标工作;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函;

(4)分发招标文件、项目相关资料;

(5)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6)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

(7)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

(8)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五)招标公告应明确:招标人名称、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格)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不得少于3日。

(六)乡镇招投标相关公告(公示)可在乡镇政务、村(社)务公开栏等发布。公开招投标应在县招标投标网发布。

(七)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招标方式、完成时限、投标资质等;

(2)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

(3)工程量、质量(要求)清单;

(4)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资金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标准等;

(5)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6)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9)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提供相关材料,由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并由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统一代收代退,或提供本市的建筑行业投标资信证明。

(九)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5天。

第十一条  投 标

(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投标人应在申请投标时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资质等证书和廉政保证书等。

(二)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注明正本与副本,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对于资料齐全的,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延长投标时间,最短不少于5天,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本领导小组批准,报乡纪委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原则上优先选择已报名的投标人直接发包,投标人2个的,以最低报价作为选择标准。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或不合理的加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2)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3)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人推荐意向中标人;

(4)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5)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利益分配或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3)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4)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八)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3)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4)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的;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九)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十)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领导小组或乡纪委的现场监督。

(二)开标会由招标人、办公室或招投标代理机构主持,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评标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推荐有排序的前两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开标、评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及成员签名的评审意见存档备案。

(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3)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将认定为无效标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两次流标后报相应民主集体决策的组织决策通过,报乡纪委备案后,方可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组织施工建设。

(九)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5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间, 乡纪委应对相关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评标或招标。核查期间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十)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办公室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十二)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招投标的监督

第十三条 乡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乡纪委负责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接受县审招部门的行业监督与业务指导;

(三)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廉政保证制度,有关业务双方应在投标开始前,签订廉政保证书;

(四)招投标活动中的各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可向乡纪委、县审招部门提出质疑或异议。

(五)招投标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详细细则、程序、法律法规由花鸟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条例等为准。


嵊泗县花鸟乡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