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5-3281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3-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5-32818

  • 主题分类:

    工商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3-20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14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5-00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推进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1 09:0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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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推进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嵊泗县推进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文件精神,实施质量发展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不断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和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竞争力,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4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标准化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舟市监联发〔2024〕1号)、《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舟市监联发〔202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在本县其他政策文件中有规定的,申报人可择其一申报,不重复奖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不含上级的奖补额度。

二、奖补项目及额度

(一)质量。

对获得嵊泗县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品牌。

推进“品字标”提质增效,对2023年以来首次获评“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制造”“品字标浙江服务”品牌的组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标准。

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团体标准的市场经营主体,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

(四)认证。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先进标准体系认证,推进产品服务提能升级,对2023年以来参与省级试点认证的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认证取得证书后,按认定级别最高一次性奖励0.8万元。

鼓励市场经营主体走生态发展之路,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经营主体,奖励10万元;首次获奖后,每增获一个不同产品的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碳足迹标识”认证并取得证书的市场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知识产权。

对发明专利的转化运用实施奖励。对2024年以来授权的发明专利,首次缴纳年费维持有效状态的,给予每件0.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4年以来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5万元的奖励。

2024年以来企业自主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同或协议,共同开展科研创新、集成攻关且以企业为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件的奖励,以财政、国有资金推动的项目不再予以奖励。

鼓励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从2024年起每件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万元。

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押金额在100万以上,实际发放贷款3个月以上,县级给予每件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成功开展地理标志质押融资,融资金额达10亿元以上的地理标志所有权人每笔融资奖励15万元。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按投保人保单实际保费100%给予补助,每件最高补助0.25万元。数据知识产权全年限额2项,其他知识产权全年限额5项,按保单时间先后排序。

对2023年以来首次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二次申请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最多奖补两次。

三、申报、审核及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申报人在规定时期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嵊泗县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奖补申报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2);

(二)对应本办法条款中的证书、认定文件、标准文本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三)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支付。

申报人须对提交的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应全额退回,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社会组织和机构。近三年有质量违法处罚记录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其他未列入本办法但对我县质量建设和品牌创建具有推动作用的,经审核通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使用,不得发放给个人。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办法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嵊泗县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奖补申报表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嵊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附件1

嵊泗县质量建设与品牌创建奖补申报表

 

填表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姓名)

(盖章)

奖励类别


单位法定

代表人


电话:

手机:

开户行  


填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开户行 账号


奖励项目名称


批准时间


批准机关


奖励金额


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仅企业填报)

主营业务收入


主要产品

1.

利润总额


2.

缴纳税款


3.

申报单位

/个人理由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申报项目职能科室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是否符合奖补条件: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时间:

嵊泗县市场监管局审批意见


 

备注:1.本表一式二份,县市场监管局1份,申报单位(个人)1份;

2.奖励类别栏填写本办法中对应款项编号;

3.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均应提供原件核对。


附件2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单位/个人承诺本次项目申报所附材料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如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愿接受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号)及项目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嵊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舟山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嵊泗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县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包括质量奖和提名奖,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均不超过两家,其中民营企业均不少于一家。申请组织达不到获评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专精特新”等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团体的相关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审定拟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八)负责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

(九)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县政府质量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嵊泗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取得国家相应的生产或服务许可;

(三)实施了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省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质量、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由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如实填写并提交《嵊泗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自评报告及有关证实性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第十六条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按照评价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入围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超过600分的前四位(不足四位的按得分超过600分的实际数),提出县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经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将拟奖名单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由县政府给予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分别给予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10万元、5万元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  同一组织已获得提名奖后再获得质量奖的,奖金在扣除提名奖所获奖金后差额计发;同一组织多次获得质量奖、提名奖的,不重复发放奖金,只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不得向申报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三)不得泄露申报组织信息和评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义务宣传交流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办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评委会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政府质量奖荣誉, 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被撤销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五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原《嵊泗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嵊政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嵊政办发〔2025〕1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