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02Q/2025-3301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
生成日期 | 2025-04-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02Q/2025-33019
农业、畜牧业、渔业
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2025-04-24
嵊海经局〔2025〕3号
LSSD65-2025-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24 10:0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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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嵊泗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5年4月24日
嵊泗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根据我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要求,结合《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7号)、《舟山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舟海经〔2024〕23号)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压减帆张网渔船,现根据嵊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深化实施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以下简称海上“千万工程”)为总牵引,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精准施策、分类推进的原则,保障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到2027年完成50艘船龄老旧渔船拆解制造、145艘10-20年船龄渔船更新改造、990套北斗三号设备更换,同步更新海上综合执法装备,逐步压减帆张网渔船,进一步夯实渔船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船设施设备提质升级,支撑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支持老旧渔船拆解制造。鼓励船龄20年以上渔船报废拆解,新建渔船按照《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六场景”引领船的建设标准进行建造,支持新型材料渔船建造,逐步提升我县渔船安全、绿色、智能化水平。统筹中央渔业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拆解制造为资源友好型或新材料渔船的,按照整船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各级对提高建设标准部分予以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建设费用的50%。船长24米以上(含)的渔船,省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艘、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县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对船长24米以下的渔船,省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市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艘、县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艘。
(二)支持原从事帆张网作业渔船实施作业类型变更。
1.支持帆张网渔船通过拆解新建方式调整作业类型。在2025年2月15日前完成作业类型变更的,给予2300元/千瓦的补助;在2025年2月16日-2026年12月31日完成作业类型变更的给予1300元/千瓦的补助。同时按核定网具数量每顶补助3万元。作业类型变更具体时间节点以原帆张网渔船拆解后海经局出具的《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为准。
2.支持帆张网渔船通过原船更新改造方式调整作业类型。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作业类型变更的,按核定网具数量每顶补助3万元。作业类型变更具体时间节点以更改作业后捕捞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
(三)支持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鼓励“浙渔好老大”、涉外和船东改造意愿强等渔船,依照全省统一设计图纸进行全面更新改造,打造示范性引领渔船。验收合格后,在省、市级以上资金补助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省级按照改造费用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艘,市级按照改造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县级按照改造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艘。
(四)支持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对完成《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6号)文件明确的火灾隐患、“浙渔安”供电不足等八方面14个项目改造提升的渔船,验收通过后,在省、市级以上资金补助基础上,县级配套补助。对36米(含)以上的渔船,省级补助9万元/艘、市级补助2万元/艘;对24米(含)至36米的渔船,省级补助8万元/艘、市级补助1.6万元/艘。各级补助以改造费用的50%为限,不足部分由县级承担,且县级补助不超过市级补助。
(五)支持北斗换代改造。支持将全县渔政指挥系统登记在册渔船的北斗救助终端更新改造为北斗三号。完成北斗三号设备安装的渔船,在市级及以上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级配套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200元/套。
(六)支持海上综合执法装备更新改造。根据我县综合执法实际需求,统筹中央和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用于海上综合执法装备更新改造。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核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前,按照自愿申报、政府引导的方式,由渔船船东申报,经县海洋经济发展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形成下一年度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及资金补助名册,并报送市海经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建设验收。对按标准完成建设改造、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县海经局组织验收,市海经局组织抽查,并每年10月20日前将验收结果报送省级相关部门。
(三)资金拨付。通过验收后的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所有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船舶证书等资料申请资金补助,县海经局按照渔船拆解制造或更新改造资金补助流程,予以审核发放。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形式予以兑现。鉴于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建设周期长,部分资金视情次年兑现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积极落实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建设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协同推进。及时跟踪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进展,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二)加强审核监督。各乡镇在申报前需要加强对申报船只的筛选审核工作,审核其是否满足补助申报的基本条件,判断其是否适合进行此类更新改造。同时按照规定开展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监督等流程,督促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所有人按规定要求如实申报补助资金和提供相关资料凭证,杜绝虚报冒领。
(三)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介载体深入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引导渔民算好安全账、生态账、经济账,正确认识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动员组织渔民群众积极申报、主动参与。
原《嵊泗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嵊海经局〔2024〕19号)废止,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嵊海经局〔2025〕3号 嵊泗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嵊泗县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