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43838/2025-33103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43838/2025-33103
食品药品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5
嵊市监〔2025〕33号
-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5-16 16:0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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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队:
《嵊泗县食品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嵊泗县食品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惩戒的力度,督促食品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动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嵊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或小餐饮、小食杂、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证的食品经营主体。
第三条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红黑榜”(以下简称“红黑榜”),将诚信守法者纳入“红榜”;将失信违法者纳入“黑榜”;及时将“红黑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红黑榜”设立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而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在审理期间,不影响食品安全“黑榜”的公示和管理。
第二章 纳入范围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一个年度周期内无涉及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公开表扬,纳入食品安全“红榜”:
(一)诚信守法,在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荣获县区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
(二)通过市级及以上示范单位创建评定的;
(三)获得食品安全控制、食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四)其他值得鼓励、推广的经验做法,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可纳入食品安全“黑榜”:
(一)一年内累计两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经限期整改仍整改不到位,或在本次监督检查中存在一项重点项或者两项一般项及以上问题的:
1.重点项:
(1)经营场所发现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或原料;
(2)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发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2.一般项:
(1)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存在脏乱差现象;
(2)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清洗消毒保洁不到位,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4)根据法定职责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索证索票和相关凭证、记录落实不到位的;
(5)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6)未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未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7)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和行为。
(三)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四)存在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食品安全风险,需告知公众知晓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应该纳入“黑榜”的情况。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红黑榜”信息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负责采集和初评,经食品监管科初审后,逐级提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红黑榜”原则上每月至少出1期。
第九条 “红黑榜”采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符合上述第六、七条情形,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或者制作的反映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的数据、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红黑榜”公示的信息,包括食品经营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等。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食品安全“红黑榜”公布后,对相应的经营主体在其经营位置悬挂“红黑榜”标志。其中,“红榜”标志悬挂有效期为长期,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撤销其“红榜”资格,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将“红榜”标志撤下,如符合“黑榜”条件的,延长其悬挂“黑榜”标志时间为10天。被纳入“黑榜”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黑榜”标志悬挂有效期为7天(7天内整改完毕的也要挂满7天),若7天内经营主体整改到位的,按照本实施方案第三章的信息发布流程,公开整改后的信息。若7天内经营主体未整改到位,延长“黑榜”标志悬挂时间,直至其整改完毕。
第十一条 被纳入“黑榜”的食品经营者,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应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
(二)属于网络订餐单位的,通报其所在的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管理方,并提出从严上线等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三)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不得作为示范创建的推荐对象;
(四)属于团队餐接待单位,通报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五)属于校园配送企业、校园内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建议;
(六)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对发布的红黑榜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由业务科室牵头1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人。确属错误、遗漏的,在原发布渠道上及时予以更正和说明。
第十三条 负责食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工作的科室、分局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方案,存在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嵊泗县餐饮行业“红黑榜”管理制度(试行)》(嵊市监〔2020〕57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