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73D/2025-3319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73D/2025-33190
社会福利
县民政局
2025-05-20
嵊民社发〔2025〕5号
LSSD10-2025-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5-28 15:2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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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5〕2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20元调整为2080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5元调整为1860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调整为1260元。
上述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
联系人:朱巍伟
联系电话:0580-5595911
嵊民社发[2025]5号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pdf
嵊泗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