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51XE/2025-3319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51XE/2025-33198
财政
县经信局
2025-05-27
嵊经信〔2025〕27号
LSSD03-2025-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5-29 08:0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经信局(商务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工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嵊泗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7日
嵊泗县工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县”战略,促进工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产业创新驱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舟山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舟山市推进开放提能升级消费提质扩容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暨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的制定紧紧围绕工贸产业稳进提质要求,重点导向于鼓励工信领域设备更新、工贸主体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外贸市场拓展、电商产业提升等方面。
第三条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及分配建议;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做好奖补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自评等工作;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审核相关申请材料。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并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申报主体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同时应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财务资料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支持对象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支持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机构等经营主体。
(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 按规定分别向财政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条 支持重点和标准
(一)支持工信领域设备投资
1. 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年度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设备(软件)投资额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奖补。
2. 鼓励吸纳就业。对工信领域企业当年度新增吸纳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达到1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0.5万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工贸主体培育
1. 支持“快速成长型企业”培育。对“首升规”工业企业,第一年给予配套10万元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规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配套10万元的稳规激励。数字经济核心企业享受同等配套奖励。
2. 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年产值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首次产值超过1亿元、5亿元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3. 支持商贸主体规范发展。对“首升规”的商贸单位(批零住餐),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鼓励商贸主体规模发展。对批发单位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零售单位年销售额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住宿餐饮单位年营业额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幅达到(含)10%以上、20%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5. 支持商贸企业稳定发展。鼓励商贸平台企业(基地)做强做大。对于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商贸企业以及商贸平台企业,按行业类别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6. 支持国内外品牌商贸单位经营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入驻品牌商贸单位,给予二年培育期,培育期内单个门店在50-15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补助;150-300平方米以内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补助;超过300平方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的补助。该品牌门店享有商贸综合体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则补助资金由商贸综合体承接。
7. 支持大宗商品贸易结算落地。对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5%及以上、30%及以上的大宗商品贸易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平台每招引一家5亿元及以上贸易单位,奖励2万元;对平台提供实际办公场所的,按照每个实际办公场所0.5万元/个/年标准给予两年补助。
8. 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企业自主开展促消费活动,对积极扶持入驻企业统一核发消费券的商场,给予总额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积极承办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含家电下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2 万元的补助,涉及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旧品回收和家电下乡的岛际交通运费部分,以销售(回收)数量按实补助。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促消费予以奖补,按销售额2%补助,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9. 扶持夜间经济业态发展。开展县级夜间经济特色村、特色点评选,对当年度被评为县级夜间经济特色村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度被评为县级夜间经济特色点的,按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总额不超过25万元。
(三)支持工信领域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1. 对首次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配套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省级新产品(新技术)、浙江制造精品、省级首台套认定的均给予配套1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配套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级“未来工厂”的,分别给予配套10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配套5万元奖励。
3. 支持市、县级企业研究院建设。对纳入县级企业研究院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培育期满后创建成功的企业研究院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市级企业研究院。
4. 支持企业管理创新。打造管理标杆企业,对认定为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企业管理评价五星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晋级予以差额奖励,单家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对首次获得企业管理评价四星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四)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1. 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每年安排不超过25万元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信领域的发展咨询和服务,对提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数字化培训、参会参展、企业上云等数字化服务的给予一定补助。
2. 支持企业深度上云。对列入年度省、市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列入市级数字化改造试点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外贸市场拓展
1. 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对年度实际货物出口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出口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增幅超过5%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服贸系统企业和服务单位按照市级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元。(企业存续期间通过更名、拆分、转移等方式变相获取资金的不计入奖励范畴)。
2.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在境外设立机构(且正常运营)的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实现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中方实际境外投资额的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3.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会。支持企业参加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性重点展会等,除上级部门补助外,对剩余部分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装修费按照10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企业联合体除外)。支持中小企业境外拓市场,对境外参展单位除上级部门补助外的差额部分给予一定补助,每家企业单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
4. 加大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加大对外贸企业在出口信保方面支持力度。对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实施出口信保愿保尽保并给予全额保费奖励;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扶持不低于60%。
(六)支持电商产业发展
1. 加大力度招引国内优质电商企业。鼓励招引规模以上电商企业、网络直播经纪机构、主播工作室等,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增速达到10%以上,每家给予一定的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2. 推动电商企业集聚发展。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基地)做大做强,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传统产业带集聚建设选品中心,对县级选品中心运营方,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 加快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推动直播工坊标杆创建,对首次成功创建市级标杆(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示范(精品)的直播工坊给予工坊主办方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强化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电商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电商培训机构开发实用性电商培训项目,举办社会化电商技能培训班,根据培训人次、课时,对电商培训机构每年常态化开展社会化电商技能培训的,按年给予每家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七)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它重点工作
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工贸产业的工作,以提示单(任务单、督办函等形式)为工作依据的,给予保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政策资金由工贸产业发展资金支出,如当年项目较多,补助资金超出年初产业资金预算安排的,由县财政保障,按照每年实际发生的补助金额为准。省市相关涉企奖补资金,在不违反上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落实资金奖补。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再予以重复支持,配套奖励除外;涉及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奖励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和“补差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县经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奖补对象当年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良经营情况,经县经信局审定,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条 本政策中“以上”包括本数。已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嵊泗县经信局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嵊泗县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嵊经信〔2023〕24号)文件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