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873643838/2025-3321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873643838/2025-3321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5-30 10:2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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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监督,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浙市监执法〔2023〕1号)、《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舟市监联发〔2024〕7号)等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举报奖励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奖励范围与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涵盖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多方面)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2.举报方式:举报人可电话、信函、邮件等实名举报,内容详实且对真实性负责。
(二)奖励范围与条件
1.奖励范围:除省级、市级已有规定外,明确对13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可获奖励,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禁止食品等。
2.奖励条件:违法行为在本县、属县监管部门管辖;内容未被掌握;真实具体且有证据;已作处罚或判决;未获其他部门奖励。
3.不予奖励情形:包括监管人员授意举报、被侵权方举报、实施违法行为人举报等8种情况。
(三)奖励标准
1.有罚没款案件:依举报作用,按罚没款金额 5%、3%、1%奖励。
2.无罚没款案件:一次性奖励 50 元。
3.联名举报:一案奖励,奖金自行协商分配,不成由颁发部门裁定。
4.分别举报: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案有直接作用,可酌情奖不超过 200 元。
5.奖励上限:每起案件奖励上限 5000 元,按有罚没款案件标准确定的金额不突破上限。
(四)奖励程序
1.申请:结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意见,举报人 15 个工作日内填表并提供身份、银行信息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逾期放弃。被处罚人复议诉讼则中止,结束后重启。
2.审批:承办人员 30 个工作日内填审批表、提建议并附材料,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决定,举报人有异议 10 个工作日内可复核,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通知。
3.结算:举报人确认无异议 10 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员通知财务结算,财务 30 个工作日内汇款,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承办人员,资料审核后归档。
4.委托申请: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五)监督管理
1.举报人责任:伪造材料或教唆违法,取消奖励并追责;伪造、隐瞒事实获奖励或不符合条件,部门有权收回奖金;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或骗取资金,依法担责,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2.工作人员责任: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追责;有伪造材料冒领资金、泄露信息、通风报信等行为,视情节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3.举报人权益保护:县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严格保密。
六、附则
施行日期与有效期: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一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徐倩璐
咨询电话:0580-508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