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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5-05-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873643838/2025-3321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5-30

  • 文号:

    嵊市监〔2025〕38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68-2025-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30 10:2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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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行政执法队

为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监督,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30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监督,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覆盖食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领域。  

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 《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舟山市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奖励范围之外的,经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罚的下列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河豚鱼及其制品等)的行为;

(三)海鲜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为

(六)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行为;

(七)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的行为

(八)经营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行为;

(九)缺斤短两的行为

(十)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的行为;

(十一)侵犯嵊泗特色水产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的行为;  

(十二)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十三)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条件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属于县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所举报的违法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真实、具体,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交易记录等);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生效刑事判决;

)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报酬、奖励的;

(五)经查实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的案件;

(六)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知假买假、重复举报、滥用举报权利等方式,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举报。

(七)未提供实质性违法线索或未协助案件查办的举报;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于无罚没款案件,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50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5000元,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县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告知举报人可申请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约定的身份代码及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申请时间,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在举报奖励程序办理过程中,被处罚人提出复议诉讼的,应当中止办理程序,在复议诉讼程序完结后,重新启动奖励程序。

(二)审批。办案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填写《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列明举报内容,提出奖励标准和金额的建议,并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材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部门执法、财务分管领导分别进行审批。

案件承办人员应在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告知举报奖励决定。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县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三)结算。案件承办人员应自举报人确认奖励金额无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财务机构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汇款结算。结算完毕后,财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相关举报奖励资料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归档。

第十 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 严禁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者依法追责。  

第十 举报人伪造材料或教唆违法的,取消奖励并追究责任。  

第十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 县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县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八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一年,适用施行日起受理的举报。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2.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

审批表

3.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    

审批中止决定书

4.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5.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

6.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


附件1: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

 

你举报的                 一案                      经本局立案查,现已结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符合举报奖励条件,有权申请举报奖励。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见附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交你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我局将根据你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

 

 

              单位名称:

              (印 章)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本人银行卡号及开户行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奖励的事实与理由:

 

 

本人承诺:

1. 不是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

2. 不是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 不是实施违法行为人(内部举报人除外);

4. 未因举报事项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报酬、奖励;

5. 不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以上内容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

申请人签名:

 

       

 

 

 

 

 

 

 

 

 

附件2: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事项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案由及处罚决定书文号或移送文书编号


罚没款金额


奖励金额


发放奖励的理由、依据及意见

 

 

          经办人:                                

办案机构意见

 

        

财务机构意见

 

        

分管执法

负责人意见

 

        

分管财务

负责人意见

 

        

部门主要

负责人意见

 

        

备注


 

 

 

 

附件3: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事项审批中止决定书

编号:

 

 

由于  依据《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中止举报奖励审批程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附件4: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书

 

编号:

 

根据你提出的举报奖励申请,依据《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

如对奖励金额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如对奖励金额无异议,奖励款项将于30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你在《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中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印章)

                                           

 

 

 

附件5: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案由及处罚决定书文号或移送文书编号


罚没款金额


奖励金额


审查复核意见

 

 

          经办人:                                

办案机构意见

 

        

法制机构意见

 

        

财务机构意见

 

        

部门负责

意见

 

        

备注


 

 

附件6:

 

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复核结果决定书

编号:

 

根据你提出的举报奖励复核申请,依据《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本局审查复核研究,决定维持原决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或改变原决定给予你举报奖励人民币        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奖励金额无异议,奖励款项将于30个工作日内汇款至你在《嵊泗县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申请表》中所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

 

   

 

 

                 单位名称:

                       (印 章)

    

嵊市监〔2025〕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