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7410338113/2025-3353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6-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7410338113/2025-33533
县政府办公室
2025-06-27
嵊政办发〔2025〕23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5-06-27 09:2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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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有的《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乡镇特别是村、社区招投标的需求。为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推动乡镇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修改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文件要求修改。
三、主要内容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推进乡镇招投标工作,规范乡镇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去第五条第八款中的“建立相对稳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招投标专家库”。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采购标的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
4.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让、转让、承包经营等,总标的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5.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乡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拍卖、竞价等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物资、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资产处置、出租、出让等一般采用拍卖、竞价方式。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四、适用范围:
在乡镇区域内,属于乡镇、村(社区)管理的公共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五、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6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嵊泗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章勤波
咨询电话:0580-559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