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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6-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25-3353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6-26

  • 文号:

    嵊政办发〔2025〕23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5-000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7 08:4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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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嵊政办发〔2019〕3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深入推进乡镇招投标工作,规范乡镇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删去第五条第八款中的“建立相对稳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招投标专家库”。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采购标的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

四、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让、转让、承包经营等,总标的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乡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拍卖、竞价等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物资、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资产处置、出租、出让等一般采用拍卖、竞价方式。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乡镇招投标工作,规范乡镇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组办〔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招投标活动组织和运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效监督、统一管理的工作要求,体现因地制宜、简便管用、经济高效的特点。

第三条  在乡镇区域内,属于乡镇、村(社区)管理的公共财政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集体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转让等活动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

(二)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乡镇招投标的政策、法规,制订、审核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三)核准招投标交易申请,审核招标方式;

(四)协调、处理招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受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本乡镇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制订、完善招投标中心交易管理细则和制度;

(二)发布招投标交易信息,为招投标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三)对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等相关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维护招投标交易场所内活动秩序;

(五)负责招投标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建立投标人、供应商、商品价格等信息网络;

(六)指导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履行承(发)包合同,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交易纠纷;

(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审核、管理,对评标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在乡镇纪委、监察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乡镇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

(二)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

(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立健全廉政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投诉受理等相关制度。

第三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乡镇招标范围为:

(一)乡镇、村(社区)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投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村、社区10万元)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扩建、维修、装饰等);

(二)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采购标的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宗物资及服务采购;

(三)乡镇及所属单位、村(社区)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出租、出让、转让、承包经营等,总标的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四)其他有必要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

第八条  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乡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竞争性谈判、拍卖、竞价等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方式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物资、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资产处置、出租、出让等一般采用拍卖、竞价方式。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把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一并进行招标,不得将项目分解、细化,规避招标。

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经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招标人;

(二)招标项目经相关会议研究同意,村级集体的招标项目事先取得村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或委托;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是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有关资产管理机构及有关项目实施机构。

第十三条  涉及公共安全、具有较强专业性且投资预算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需要委托代理的项目,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标程序:

(一)审核招标所需材料,开展招标工作;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开展投标报名,分发招标文件、项目相关资料。招标文件可酌情收取工本费;

(五)根据需要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六)组织开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候选人;

(七)发布中标公示,期满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制定灵活机动,简易高效的招标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名称、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不得少于3日。

第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公告(公示)应在乡镇政务、村(社)务公开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乡镇招投标中心应进行必要的协助。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一)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招标方式、完成时限、投标资质等;

(二)项目必要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

(三)工程量、质量(要求)清单;

(四)投标单位的资信证明,资金支付方式,预付款比例标准等;

(五)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等;

(六)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定标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公告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招投标中心会同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并由乡镇招投标中心统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少于5天。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有相应能力、资格的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注明正本与副本,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第二十六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报经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或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利益分配或内定中标人,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四)投标报价编制人员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员或代理人员为同一人的;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接受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的现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乡镇招投标中心主持,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符合评标需要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也可委托上一级招投标平台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物资、服务采购应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集体资产出让、出租项目,一般应采用“明标暗投”的竞价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限定项目出让或出租的最低价位标的,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最高的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推荐有排序的前两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开标、评标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及成员签名的评审意见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三)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标条件的。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将认定为无效标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一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5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间,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对相关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经核查确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重新评标或招标。核查期间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分别报乡镇招投标中心和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或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四十五条  乡镇招投标中心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单独制成档案。

第七章  标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相关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经业主同意并报乡镇招投标中心核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超过中标价10%的,须经乡镇招投标中心审核、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村级项目还须先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共安全、具有较强专业性、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应聘请工程监理,未聘请工程监理的应选派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工程隐蔽部分施工必须在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设置履约保证金。工程决算、验收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80%,工程决算需经专业机构审核。

第八章  监督检查及部门职能

第五十一条  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通过现场巡查、重点督查、受理投诉和专项监察等方式,对乡镇招投标活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廉政合同,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应开展对未进行招投标项目的监督检查。同类项目由同一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多次实施,且项目总决算超过招标限额(50万元人民币)的,须按要求向乡镇招投标工作监督小组提交书面说明。

第五十三条  乡镇招投标活动应通过政务公开、村(社)务公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应设置投诉渠道,受理招投标有关主体或者其他群众对招投标活动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工程项目基建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和结算审核备案的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工程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组织乡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加强乡镇招投标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章  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应招投标的项目故意隐瞒或分解规避招投标而擅自决定施工单位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查实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投标人,列入乡镇招投标中心“黑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其1年以上3年以下全县乡镇投标报名资格。

第五十七条  评标专家、乡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有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乡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监督小组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乡镇招投标工作管理松懈、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各乡镇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办法及各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有关招投标交易、监管、服务、处罚等方面的细则和制度。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嵊泗县乡镇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嵊政办发〔2025〕2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