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25-3402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5-0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25-3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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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8-12
嵊政办发〔2025〕25号
LSSD01-2025-00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8-1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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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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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市场经济公平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原则。按照建设统一市场的要求,摒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地方和单位利益,消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增强市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原则。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经济转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做好整体规划,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原则。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前款所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被授予特定管理公共事务权力和职责的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非行政机关组织。
前款所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前款所称具体政策措施,是指除规范性文件外其他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与经营者签订的行政协议以及备忘录等。
(二)审查主体。
起草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明确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多个单位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各参与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审查。
对拟提请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冠以“经县政府同意”由起草单位出台或者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出台的,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标准和内容,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初审,遵循审查基本程序,识别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范围、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不得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一)自我审查程序。
起草单位(多个单位联合出台)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即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1),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对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二)重大政策措施审查程序。
1.起草单位如无法判定重大政策措施是否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前7个工作日将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代拟稿)报送至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认定。经认定,若不涉及,则起草单位无需开展审查;若涉及,起草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保政策合规性。
2.对重大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形成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听取有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拟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3.起草单位应当在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审议前7个工作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函(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1)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代拟稿)以及援引依据标注;
(2)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
(3)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及采纳情况,针对涉及公众利益内容提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4)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
(5)证明重大政策措施符合审查标准或者适用例外规定的相关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单位提供的起草说明应当包含重大政策措施制定依据、听取公平竞争影响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4.起草单位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由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起草单位提交的公平竞争审查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对材料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转入审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予以退回。
5.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等意见。起草单位应积极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6.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补充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7.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符合规定,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出具审查通过意见;
(2)不符合规定,但能够通过修改消除问题的,出具违反公平竞争规定、建议修改的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研究修改完善,修改情况反馈县市场监管局;
(3)存在问题且无法通过修改解决的,出具审查不通过的意见;
(4)存在问题,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已进行第三方机构评估且已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出具可以适用例外规定的意见。
8.起草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材料时,应主动说明是否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如涉及,则随文提供本单位初审意见和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以及其他针对不同审查意见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9.县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经审核发现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未初审、未经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的,或者先提交合法性审查后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必要时,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同步进行),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审查意见、修改未完善的,应要求起草单位修改完善或予以退回,不予提请审议或者制定出台。
四、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率先规范增量。
起草单位在政策措施起草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三)定期评估完善
起草单位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或者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违反审查标准的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对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一)健全起草单位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起草单位要健全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前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切实把牢政策措施的源头关。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起草单位的指导,督促其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各起草单位要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鼓励单独设立审查岗位并保持审查人员相对稳定。
(二)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要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等,加强与复议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加强与行政性垄断调查执法的衔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工作。
(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及竞争政策实施需求,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的重点、工作要求和结果应用。抽查情况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抽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
(四)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考核评价工作机制。
县政府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考核评价牵头单位的沟通,科学设定考核评价指标,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正向激励作用。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工作机制。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制度。要对全县公平竞争审查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对违反审查标准整改不力的单位,在提请县政府同意后,通过约谈提醒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形成以通报促整改、以督促提质效的良性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嵊泗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嵊政办发〔2024〕19号)同步废止。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关于对《XXX》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 名称 | |||||
涉及行业 领域 | |||||
性质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行政协议□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审查 机构 | 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 (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审查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 外规定 | 是□ 否□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附件2
关于对《XXX》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参考模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 XXX 工作安排,我单位牵头起草了《XXX》,拟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冠以“经县政府同意”出台。我单位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完成了公平竞争初审,形成了初审意见。现将《XXX》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予进一步公平竞争审查。
联系人:XXX 电话:XXX
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