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10K/2018-28191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10K/2018-2819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
2018-06-11
嵊交〔2018〕47号
LSSD17-2018-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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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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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建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嵊泗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整顿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助力交大会战顺利推进,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开展舟山市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舟交〔2017〕47号)和市交通质监局《舟山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舟交监〔2017〕6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嵊泗县交通建设工程考核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嵊泗县交通建设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2:项目部考核评分表
附件3:监理办考核评分表
嵊泗县交通运输局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嵊泗分局
2018年6月11日
附件1:
嵊泗县交通建设工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嵊泗县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净化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助力交通大会战顺利推进,为重大项目526国道嵊泗段改建工程、嵊泗至定海公路嵊泗嵊山至枸杞段改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嵊泗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县质监站”)监管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修复和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考核对象为各在建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部及监理办,考核时间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止。
第四条 各交通建设工程考核周期为12个月,每年的1~12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按季度进行考核评价,季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周期内达标考核的基础依据。所有纳入县质监站监管范围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都必须接受考核。
第五条 各在建项目的考核工作由县质监站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实施。考核以各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县质监站将对各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工作。
第二章 考 核
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考核依据《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采用考核评价的形式,明确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管理合格标准,对各在建交通工程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对各在建交通工程的项目部、监理办的考核均采用百分制。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日常检查情况结合执法大检查、“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情况及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扣分,每一考核项根据历次检查情况可重复扣分,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项目部及监理办考核总分均为100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与附加分之和,并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等级。当被考核的项目部或监理办存在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者良好。连续两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当建设项目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差异化管理挂黄牌的,则该项目的项目部当季度的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监理办当季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者良好;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差异化管理挂红牌的,则该项目的项目部当年度的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监理办当年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或者良好。
第九条 项目部和监理办的年度考核结束后,县质监站将对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总评并根据各企业在本县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情况编写《年度监督情况报告》,其中总评分为该企业在本县各项目上的项目部或监理办的年度考核平均分。
第三章 管理及奖惩
第十条 季度考核及年度考核结果、扣分明细及《年度监督情况报告》由县质监站负责向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舟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通报,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部、监理办的考核情况纳入施工、监理企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以下奖惩措施:
(一)项目部、监理办在考核年度中曾获得季度考核优秀的,年度考核中在年度总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总分不超过100分)。项目部、监理办年度考核优秀的分别授予“年度示范项目部”、“年度示范监理办”奖杯并予以通报表扬。
(二)项目部、监理办在考核年度中的各项活动中(执法大检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化工地”建设、各类专项检查等)中获得优秀等次或被通报表扬的,每项在年度总评分中酌情加1-2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三)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在检查或考核中,如发现施工或监理单位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应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命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隐患消除并达标后才能恢复施工。若整改不力,则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或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并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监理办主要管理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并通报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项目部考核评分表
施工企业:
项目部:
日期: 年 第 季度
嵊泗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 序号 | 存在问题 | 扣分标准 | 实际 扣分 |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 1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100分/次 | |
2 | 发生质量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 15-100分/次 | ||
3 | 发生突发事件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 | 25分/次 | ||
4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 5-20分/次 | ||
5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 | 3-15分/次 | ||
6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差异化管理挂红牌的 | 100分/次 | ||
8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部门差异化管理挂黄牌的 | 25分/次 | ||
9 | 和参建各方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 | 100分/次 | ||
10 | 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20分/次 | ||
11 | 为增加造价而存在不合理的强行变更、擅自变更、有意变更等情况的或计量严重不实的 | 10-15分/次 | ||
12 | 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 | 15-20分/次 | ||
13 | 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未完全消除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 | 10-15分/次 | ||
14 | 存在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或台账不清的;未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 | 15-20分/次 | ||
15 |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15-20分/次 | ||
16 | 拒不配合质监部门监督工作的 | 5-10分/次 | ||
人 员 设 备 管 理 | 17 |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的 | 2分/周 | |
18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未按合同要求到位的;未建立考勤制度及请假离岗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 0.5分/人次;2分/次 | ||
19 | 未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进行审查,人员不符要求的 | 1-5分/次 | ||
20 | 未对分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管的 | 5-8分/次 | ||
21 | 项目部投标承诺管理人员同承包企业无合法劳动关系、未办理社保的 | 10分/次 | ||
22 | 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培训、安全三类人员培训考核的 | 1-5分/次 | ||
23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履职,或存在资料代签现象的 | 1-5分/次 | ||
24 | 主要机械设备未按合同要求到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及施工要求的或设备调换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 | 1-5分/次 | ||
25 | 未建立机械设备相关台账或因机械设备未及时检修导致故障从而影响施工进度的 | 1-5分/次 | ||
进 度 管 理 | 26 | 因施工单位原因与原进度计划相比滞后的 | 1分/周 | |
27 | 未经项目业主同意擅自开工的 | 5-10/次 | ||
28 | 施工期间无故中止施工的 | 1-5分/次 | ||
29 | 开工前未制定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批的 | 1-5分/次 | ||
文 明 施 工 | 30 |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的 | 1-5分/次 | |
31 |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污水处理、弃方处理、噪音控制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模板、脚手架、机械设备等堆放停放不符合要求、混乱的 | 1-5分/次 | ||
32 | 未按规定将相关证书、手续、合同、资料等放置在施工现场的 | 1-5分/次 | ||
质 量 外 业 质 量 外 业 | 33 |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或未有效运行的 | 5-10分/次 | |
34 | 未按工程特点编制相关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提交专家论证),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 5-10分/次 | ||
35 | 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的 | 5-10分/次 | ||
36 | 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即施工的 | 5-10分/次 | ||
37 | 使用不合格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工程材料、工程构配件和设备的 | 5-10分/次 | ||
38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的 | 1-5分/次 | ||
39 | 无隐蔽工程等质量检查和记录资料或资料不真实的 | 1-5分/次 | ||
40 | 未认真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或在重要隐蔽工程隐蔽前未通知监理单位的 | 10分/次 | ||
41 | 上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 | 5-10分/次 | ||
42 | 未按监理指令执行并书面回复的 | 1-5分/次 | ||
43 | 被因质量或安全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责令停工的 | 5分/次 | ||
44 | 拒不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部门的停工命令或监理下发的停工令的 | 5分/次 | ||
45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质量、安全、合同、造价等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经整改达不到要求、出具虚假整改报告的 | 5-10分/次 | ||
46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通病或缺陷的 | 1-5分/次 | ||
47 |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 | 5-10分/次 | ||
安 全 外 业 | 48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或未有效运行的 | 5-10分/次 | |
49 |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的 | 5-10分/次 | ||
50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 5-10分/次 | ||
51 | 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 1-5分/次 | ||
52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1-5分/次 | ||
53 |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和脚手架等设施的 | 5-10分/次 | ||
5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特种设备、脚手架等的 | 5-10分/次 | ||
55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或使用伪造证书的 | 2-5分/次 | ||
56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10-15分/次 | ||
57 |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 | 1-5分/次 | ||
安 全 外 业 | 58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 1-5分/次 | |
59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 5-10分/次 | ||
60 |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施工现场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5-10分/次 | ||
61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5-10分/次 | ||
62 |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1-5分/次 | ||
63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 1-5分/次 | ||
64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2-5分/次 | ||
65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1-5分/次 | ||
66 |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或者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或者适航证书与施工作业区域不符的 | 3-5分/次 | ||
67 | 未编制有效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应急演练的 | 1-5分/次 | ||
68 | 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25分/次 | ||
69 | 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安全事件,拒绝或消极抢险的 | 25分/次 | ||
内 业 资 料 | 70 |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 1-5分/次 | |
71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资料,配合比、拌和加工的试验数据、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等检验数据不齐全、不完整的;存在假数据、假资料的 | 1-5分/次 | ||
72 | 施工原始记录不齐全、不完整的 | 1-5分/次 | ||
73 | 内业资料、台账不完整、不规范、不及时、述原性差、不能与工程同步的;资料签认、归档不及时的 | 1-5分/次 | ||
74 | 对主管监督部门的检查意见反馈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的;监理、指挥部指令不闭合,资料不齐全的 | 1-5分/次 | ||
75 | 事故处理资料不齐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未及时记录及其对过程影响分析不齐全的 | 1-5分/次 | ||
其 他 行 为 | 76 | 未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标化工地”的,未按规定频次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或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或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的 | 1-5分/次 | |
77 | 工程未及时交(竣)工验收,项目部负有责任的 | 2分/周 | ||
78 |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的 | 1分/次 | ||
79 |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参加人员不符要求的 | 2分/次 | ||
80 | 因施工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 5分/次 |
附件3:
监理办考核评分表
监理企业:
监理办:
日期: 年 第 季度
嵊泗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 序号 | 存在问题 | 扣分标准 | 实际 扣分 |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 1 |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 100分/次 | |
2 | 弄虚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 20分/次 | ||
3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负有监理责任的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 15-100分/次 | ||
4 | 发生突发事件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的 | 25分/次 | ||
5 | 监理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的;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贿受贿行为的 | 100分/次 | ||
6 | 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且负有监理责任的 | 10-15分/次 | ||
7 |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并负有监理责任的 | 10-15分/次 | ||
8 | 因监理工作失职,签认了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含安全费、驻地建设费等)存在明显错误的 | 10-15分/次 | ||
9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 5-20分/次 | ||
10 |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 | 3-15分/次 | ||
11 |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15分/次 | ||
12 | 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10-15分/次 | ||
13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10分/次 | ||
14 | 因监理工作失职,签认了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含安全费、驻地建设费等)存在明显错误的 | 10-15分/次 | ||
15 | 拒不配合质监部门监督工作的 | 5-10分/次 | ||
人 员 设 备 到 位 | 16 | 企业所属监理人员冒用他人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10分/次 | |
17 | 监理人员使用假证书从事监理工作的 | 5-10分/次 | ||
18 | 违约调换监理人员的(含总监和副总监) | 5-10分/次 | ||
19 |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人员(含总监和副总监)未在中标监理企业从业登记的 | 10-15分/次 | ||
20 | 监理人员(含总监和副总监)未到位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 2分/人次 | ||
21 | 未建立监理办考勤制度的;监理人员有冒名顶替、考勤虚假或欺骗行为的 | 10分/次 | ||
22 | 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总监、副总监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中从业的 | 5-10分/次 | ||
23 | 监理工地试验室未经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审核或实际工作中不满足备案要求的 | 1-5分/次 | ||
质 量 、 安 全 、 环 保 监 理 | 24 | 施工现场未按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监理企业负责任的 | 5-10分/次 | |
25 |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未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的 | 5-10分/次 | ||
26 | 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但未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5-10分/次 | ||
27 | 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环保问题,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 2-5分/次 | ||
28 | 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施工的行为未及时提出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 3-5分/次 | ||
29 |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查(督查)提出的监理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及时、经整改达不到要求、出具虚假整改报告的 | 5-10分/次 | ||
30 | 监理指令不闭合的或对逾期未按指令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但未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的 | 2-5分/次 | ||
31 | 监理指令对承包人回复的签认程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签认了的回复存在承包人整改(或监理人员检验)不到位的 | 2-5分/次 | ||
32 | 监理指令签发程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指令内容不规范、表达不清的 | 1-5分/次 | ||
33 | 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的特种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进行验收的 | 10-15分/次 | ||
34 |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巡视的 | 5-10分/次 | ||
35 | 对原材料、混合料、工程实体及有关构配件、设备的抽检频率未达到合同规定频率低限的,未进行平行试验或见证取样送检和试验验证的 | 5-10分/次 | ||
36 | 工序抽检覆盖率、抽检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或有关文件及相关规定要求的 | 5-10分/次 | ||
37 | 未按规定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或进行中间交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的 | 10-15分/次 | ||
监 理 办 内 业 资 料 管 理 | 38 | 《监理细则》编审程序不到位,未分册、分专业编写,内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或审核责任不到位的 | 5分/次 | |
39 | 《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等编写不规范,重要内容未记录的 | 2-5分/次 | ||
40 | 工地会议不按时召开或无会议记录,《监理月报》编发不及时、不规范或主要内容不全的 | 2-5分/次 | ||
41 |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不规范(台账缺失、不全、签字不全、原始记录填写不符合要求,档案资料分类不清晰、归档不及时、签字不全等)的 | 2-5分/次 | ||
42 | 监理资料中存在假数据、假资料的 | 10-15分/次 | ||
43 | 开工报告审批不及时或由于监理办原因未审批开工报告先施工的 | 5-10分/次 | ||
44 | 施工组织设计(含有关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审查程序不到位或审查责任不到位的 | 5-10分/次 | ||
45 |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批的,或监理计划(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未按规定审批的 | 5-10分/次 | ||
46 | 审批了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内容错漏缺的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5-10分/次 | ||
47 | 未审批承包人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含相关人员)或审批了的保证体系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对保证体系未进行动态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 5-10分/次 | ||
48 |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分包进行审批的分包未及时作相应处理的 | 5-10分/次 | ||
49 | 监理人员越岗签字、未经授权代签或违规签字的 | 7-10分/次 | ||
50 | 监理人员签认超过规定时限的 | 1-5分/次 | ||
监 理 办 建 设 及 其 他 行 为 | 51 | 工程未及时交(竣)工验收,监理办负有责任的 | 2分/周 | |
52 | 未建立或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专项活动、应急预案等 | 5分/次 | ||
53 | 未在规定时间上传、上报各类资料和报表的 | 1分/次 | ||
54 | 无故不参加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参加人员不符要求的 | 2分/次 | ||
55 | 未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的 | 5分/次 | ||
56 | 工程变更费用的审核与审批结果出现偏差(大于10%)的 | 5-10分/次 | ||
57 | 未按建设单位要求建设“标化工地”的,未按规定频次组织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或未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或考核评价弄虚作假的 | 1-5分/次 | ||
58 | 监理办标准化建设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1-5分/次 | ||
59 | 办公、生活用房及试验室、会议室等面积不满足合同要求的 | 1-5分/次 | ||
60 | 监理办门牌、告示牌,监理人员着装,上墙的图标资料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其它设施不到位的 | 1-5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