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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8-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922090963010M/2017-28147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7-12-27

  • 文号:

    嵊党政办发〔2017〕202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菜园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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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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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菜园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嵊泗县菜园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有序,维护营运市场秩序,保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嵊泗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营运权属于公共资源。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参与,依法管理;行业自律,业主诚信,创新管理”的原则,对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全体经营者(包括车辆所有人、承租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对人力客运三轮车实行“总量控制、逐步淘汰”的原则,不再新增人力客运三轮车。具体调控指标根据实际和需要,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分白天经营和夜间经营两种,按车牌颜色区分,绿色三轮车只允许凌晨6时至18时行驶,红色三轮车(俗称“夜车”)只允许18时至次日凌晨6时行驶。根据客运三轮车数量减少情况,适时取消白天经营和夜间经营之分,统一颜色,实行全天经营。

第六条 夜车经营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已领取养老金的应退出营运,无养老保险可放宽到65周岁。

第七条 夜车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禁止转让,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条 对自愿退出营运的,政府可对车辆和牌证收购,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人

第九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经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确认车辆,登记上牌,取得经营执照,方准在城区从事客运。

第十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厢后侧正中位置,遮阳篷布等不准遮盖号牌。

第十一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是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不得改装、拼装,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人力客运三轮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

(二)男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社会保险且经体检身体健康的,经申请最多可延长至65周岁),女性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系城镇失业人员、乡村富余劳动力或者其他无固定职业人员;

(四)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能适应强体力劳动。

第十三条 更新的人力客运三轮车,应经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凭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件、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在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下列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验、确认车辆,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二)申领牌证的三轮车的车铃、车闸等部件保持完整有效,车厢必须牢固,整车颜色为绿色或红色。

第十四条 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三十日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五条 已领牌、证的人力客运三轮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凭身份证明向车辆注册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被转移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自行报废旧车,并重新购置新车的,可办理变更登记,原车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十七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车主需要出租的,车主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医学证明,允许聘用一名人员从事营运,但须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聘用手续,领取聘用证,方准行驶。被聘用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资格条件。


第三章  行驶、停放和装载

第十八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协管人员指挥;

(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管制措施和道路通行规定;

(三)在规定地点停车候客。未设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和上下客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确保车况良好,行车安全;

(五)不得涂改、伪造或遮挡车辆号牌,不得涂改、伪造上岗证,不得私自转让和出租车辆;

(六)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行拉客、敲诈勒索、刁难乘客;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客运三轮车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国家、省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有:

(一)开展路面检查,整治人力客运三轮车经营秩序;

(二)对从业人员开展各项培训教育;

(三)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对非法客运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工作。

(一)县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处理交通事故,对人力客运三轮车牌证实施登记。对人力客运三轮车未经登记取得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扣留车辆并处罚;对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依法处罚并收缴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对其它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发人力客运三轮车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人力客运三轮车车容车貌进行管理。对人力客运三轮车非法喷涂、张贴、张挂的广告,以及虽经批准但设置不符规范、污损或残缺不全的广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欺行霸市、扰乱正常经营秩序、阻挠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县国税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人力客运三轮车从业人员进行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核发经营发票。

相关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7日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嵊泗县人力客运三轮车管理暂行规定》(嵊政办〔1998〕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