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2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8-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90963010M/2018-28162
政务综合类
县政府办公室
2018-11-23
嵊党政办发〔2018〕181号
无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9 17:0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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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159号)精神,结合嵊泗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根据《意见》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县气象局要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精准度。县气象台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
二、进一步完善权威信息发布渠道
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嵊泗气象”微信、嵊泗天气网、“嵊泗气象”微博、华数数字电视、嵊泗电视台各频道、嵊泗人民广播电台各频道作为全县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应在第一时间发布传播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应急办应明确并向社会公告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的权威渠道。负责管理和运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传播权威渠道的相关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县气象局的联系,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正常获取的渠道,明确预警信号传播方式。各相关单位应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向社会发布和传播极端天气预警信号以及停课停工安排信息。“12345”市民服务热线要做好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相关咨询服务。县教育局及所属学校要及时通过各种手段传播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并告知学生及家长有关停课事宜,提醒学生及家长积极有效应对极端天气。各有关单位应当从县气象局或权威发布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发布传播时应标明发布台站、发布时间和预警区域,不得删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失效的预警信号。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意见》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经信、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城管、气象等部门要联合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建立预警提前通报制度和应对极端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极端天气应对预案,开展预案演练,落实防御措施。各学校要以确保学生安全为前提,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本校极端天气应对规范,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县交警大队要根据预警信号和停课安排,制定交通管制应急预案,及时安排警力加强疏导。县交通局和相关单位在极端天气情况下要做好防范应对并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县气象局要加强对预警信号含义的宣传。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