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922472231069H/2022-2816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气象局 |
生成日期 | 2022-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2330922472231069H/2022-28164
县气象局
2022-02-2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2-28 20:2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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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各单位理解《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内容,现将相关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159号)精神,制定了《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嵊党政办发〔2018〕181号)。
二、研判过程
对《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7〕3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159号)两文件深入学习,结合实际,修订完善了本《通知》,经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经嵊泗县政府同意,于2018年11月23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主要为:
(一)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二)进一步完善权威信息发布渠道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用于进一步规范县气象局、县应急办、县教育局及所属学校各乡镇、经信、教育、住建、交通、旅游、城管、县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及相关单位、“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在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工作的工作职责。
五、政策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六、期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详细细则、程序、法律法规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咨询人:虞佳维 ,咨询电话:508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