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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1-08-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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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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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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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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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县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20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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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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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稳定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加强交易流程规范,提高办事效率。

二、实施依据:根据省建设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协同推进全省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工作的通知》

三、研判过程:根据省、市相关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等相关文件精神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会同全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相关文件精神作传达交流、并结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销售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来进行具体研判起草。《关于加强我县商品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于2017年6月9日由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

四、适用范围: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主要内容: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管理。从2017年5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省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当在领取有关文件(证书、合同等)之日起20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信息网的“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系统”填报基本信息,并上传证书文本。

(二)加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1)加强网上商品房预订合同管理;(2)加强预订状态的房源管理;(3)严禁以任何形式炒卖房号。

(三)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1)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凭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首付金额刷卡单(复印件)至房管交易部门办理,房管工作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与网上合同信息进行核对,审核购房资金是否打入监管账户等内容,若信息一致符合备案要求的,在预售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予以备案。(2)已竣工交付转现房销售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办理合同备案的,需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发票至房管交易部门办理,房管工作人员应根据提供资料与网上合同信息进行核对,若信息一致符合备案要求的,在合同中加盖合同备案章予以备案。(3)2007年1月1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至今尚未缴交契税办理权证登记的,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和发票直接缴交契税办理权证登记,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1)开发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如因市场行情需要整体提高销售价格的,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2)商品房实际销售价格低于网上公示价7.5折内的,开发企业可自行调整,超出网上公示价7.5折内的,须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

六、期限:自发文之日起。


咨询人:翁尊毅      咨询电话:0580-559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