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65J/2022-28814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2-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65J/2022-28814
城乡建设(含住房)
县住建局
2022-07-05
嵊建设〔2022〕13号
LSSD16-2022-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8-15 15:14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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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号)、《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舟建发〔2020〕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了《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2022年7月5日
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舟山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以下简称“考评”)由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四条 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考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安工作量造价在 500 万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三)建安工作量造价在 200 万以上的城市广场、城市照明、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
(五)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六条 申报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考评周期计算);
(二)在嵊施工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第七条 申报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创建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计划;
(三)在上年度7月1日以后本年度6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相同性质的其他保险;
(五)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措施到位,施工现场渣土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路面硬化,安装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暂不施工的场地绿化等措施,配备雾炮,安装并使用降尘喷淋装置;
(七)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围挡等新技术、新材料,运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起重机械安全监控、远程高清视频监控、扬尘在线视频监控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第八条 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四)各方主体申报的工程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填写《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计划登记表》报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章 考 评
第十条 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推荐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和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十一条 嵊泗县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辅助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嵊泗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创建具体事务性工作,加强对创建优良工地的培育和指导,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嵊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日期自2022年8月5日起执行,原《嵊泗县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嵊建设〔2017〕3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