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8899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9004/2022-2889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8-24

  • 文号:

    嵊政办发〔2022〕45号

  • 文件登记号:

    LSSD01-2022-00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18:5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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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发包合同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等的活动),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权益,切实解决目前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建发〔2022〕10号)、《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结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管理进行约定。

1.属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的30%。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扣回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建设单位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支付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5%,不高于已完成工程量的90%。

4.进度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进度款限额时不再支付进度款,余款待工程节点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投资,严禁随意变更,防止超概。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客观实际需要变更或调整施工方案的,应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或调整程序。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过程签证的管理,落实工程签证制度,确保签证内容完整性、真实性、时效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1.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调整等原因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规定报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严格按照规定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进行变更签证管理,禁止随意变更、随意签证。

2.办理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签证单。签证单应内容明确、事实清楚、数量准确、单价合理。签证单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发包人有委托监理单位的)、承包人三方现场代表对内容确认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做到签署意见明确、日期齐全。

3.加强签证时效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随发生随签证,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当签证事件发生时不能直接计算变更造价的应先提出申请,明确结算方式,待签证事件结束后及时上报签证造价或工程延期时间。

四、竣工结算一般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的方式,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不同要求提供资料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符合财政部门等结算审核部门的资料送审要求。

1.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

2.实行竣工后一次性结算项目应确保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五、从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出具书面审核报告,并在审核报告中逐项明确理由和依据。

审核报告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

六、工程结算核对完成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签字确认。如对结算部分内容有争议的,建设单位可以对无异议部分予以认可,先行支付施工单位无异议部分的工程结算款,对异议部分签署不同意见,异议部分按合同协商解决。

七、已竣工验收或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属于保修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

八、严格执行工程结算增值税计税相关政策规定,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要求。

九、发改、财政、住建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十、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存在违法行为,经依法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记入有关单位信用档案。

十一、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存在不及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违规超付工程价款、不履行内控管理制度等各种失职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处置。

十二、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嵊政办发〔2022〕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