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嵊泗县民政局 嵊泗县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173D/2024-3123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4-03-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173D/2024-31236
县民政局
2024-03-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3-2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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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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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4年,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4〕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2024〕19号)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符合国务院〔1965〕224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50 元调整为2020 元。
(二)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40 元调整为1805 元。
(三)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75元调整为1220 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